巫術的一般理論 南祭的性質與功能

巫術的一般理論 南祭的性質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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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祭祀是典型的宗教行為,它所確立的關於「神聖性」的觀念,不僅是一套飄渺的幻象體系,而且是一個真實的社會體系。確立這種觀念的,不僅有宗教行為,而且有非宗教行為,其代表是巫術。

巫術,表面上是由單個巫師實施的,往往表現為個體行為,但本書卻發現了它的社會的屬性。莫斯先陳述了巫術的各種基本表象,再從邏輯上將這些表象與它們的整體性本原聯系起來,並指出它才是產生這些表象的決定性力量。

馬塞爾·莫斯(Marcel Mauss,1872—1950),猶太人,法國著名人類學家,現代人類學理論的重要奠基者之一,以其淵博的民族學知識和卓越的洞見能力,對人類學的交換、巫術、身體等研究領域作出了開創性的貢獻。他從1930年當選為法蘭西學院「社會學講座教授」,直到1941年退休,后該學院授予他「榮譽教授」稱號。莫斯並不多產,但大多數作品都能反映其思想的深邃,主要代表作有《禮物》、《巫術的一般理論》等。

昂利·於貝爾(Henri Hubert,1872—1927),法國社會學家、考古學家,專攻凱爾特人史與比較宗教學,社會學年鑒派重要人物,曾任職高等研究實踐學院。除本書外,於貝爾還著有《凱爾特人史》、《論時間:宗教與巫術的時間表述》等。
 

目錄

巫術的一般理論
 譯序
 原序
 第一章 資料來源和歷史背景
 第二章 巫術的定義
 第三章 巫術的要素
  1.巫師
  2.行動
  3.表征
 第四章 對巫術的分析與解釋
  1.信仰
  2.對儀式效應的觀念解釋的分析
  3.瑪納
  4.集體狀態和集體力量
  結論
獻祭的性質與功能
 導論
 第一章 獻祭體系的定義與統一性
 第二章 獻祭的圖式
 第三章 圖式如何隨着獻祭的一般功能發生變化
 第四章 圖式如何隨着獻祭的特殊功能發生變化
 第五章 神明的獻祭
 第六章 結論
 注釋
 

到今天為止,宗教的歷史仍充斥着一堆混雜不清的理念。我們已經掌握了很多真實而又富有啟發性的資料,有朝一日它們將以其豐富性支撐起一門關於宗教的科學。但不幸的是,現在對這些事實的分類是張冠李戴,含混不清;有的時候,對它們的表述被草率的語言攪得一團糟。比如,宗教和巫術、祈禱和咒語、祭祀和供奉、神話和傳奇、神和鬼等詞匯就經常混用,不加區分。關於宗教的科學還沒有科學的術語體系。因此,在此領域中要想有所建樹,建立一個術語體系將有百利而無一害。不過,我們的目的還不只限於界定術語,還要對事實進行自然的分類,並盡可能地對事實加以解釋。這些界定和解釋將為我們提供科學的觀念——亦即,明確的關於事物及其相互關系的觀念。

我們在祭祀(sacrifice)研究中已經遵循了這種思路。選擇祭祀作為我們的研究對象,是因為在我們看來,祭祀是所有宗教行為中最典型的一種,確立了祭祀這個對象之后,我們決定對它的機制及其顯然具備的各種功能進行解釋;實際上,我們力圖解釋的是祭祀在整個宗教體系中所處的地位。

我們首先關注的這個祭祀問題導出了其他問題,需要馬上加以討論。在研究祭祀的過程中,我們逐漸意識到儀式的真實性質。在我們看來,它的普遍性,它的恆常性,它的發展邏輯——所有這一切都賦予了儀式一種然性(inevitability),這種必然性遠遠超越了儀式作為合法性習俗迫使人們服從它的那種權威性。正因為如此,我們認為一般的儀式與作為其分支的祭祀都在社會生活中扎下了深厚的根基。不過,我們還是認為只有合乎邏輯地借用關於神聖性的觀念,才能夠解釋祭祀的機制;這是我們的假定,也是我們研究的起點。而且,在結論中,我們仍堅持認為祭祀中的神聖事物並不是構建了二個縹緲的幻象體系,它們所構成的乃是一個社會的體系,因此也是真實的體系。最終我們發現,神聖事物被當成了一個無窮無盡的力量之源,它們可以產生極其特殊而又變化多端的效應。如果我們能把祭祀視作其他所有儀式的代表,我們就可以得出一個一般性的結論,即每一種儀式的基本觀念——這將成為我們的研究主題——就是這種關於神聖的觀念。

但是,這樣的初步概括還需要進一步探討;這個結論是我們在研究一項非常特別並又保留了與眾不同的特征的制度時得出的。我們只把它視為一種宗教儀式,而不是純粹地把它當作一種儀式。難道我們的歸納只適合於宗教儀式,只是依賴這種儀式具有的宗教性質?我們可不可以把我們的歸納延伸到所有類型的儀式中去,管它是宗教儀式也好,不是也罷?對此,我們必須首先明了是否存在非宗教儀式。人們目前對巫術儀式的討論已經含蓄地承認了這一點。事實上,在巫術當中有一整套我們想拿來與宗教行為進行比較的實踐活動。如果我們希望在那些所謂的宗教儀式之外找到其他的儀式,那麼在巫術中我們應當有所收獲。

所以,為了讓我們的一些研究結論站得住腳並推而廣之,我們決定把巫術當作我們第二項研究的主題。如果我們成功地在巫術的基礎中找到了跟神聖觀念有聯系的觀念,那麼我們就有理由把從祭祀研究中得到證實的結論擴展到所有類型的神秘與傳統的技藝中去。我們這樣做是因為,一眼看上去,巫術儀式也是那種至少含有神聖力量的儀式。也許有人輕率地想象,這種將使我們得出關於儀式的一般理論的研究具有很大的誘惑。但是,我們的抱負還沒有到此為止。在這些研究同時,我們還力圖建立一種關於神聖觀念的理論,因為我們注意到,雖然在巫術中也發現了神聖觀念的秩序在發揮着功能,但是我們看到,它的意義、它的普遍性以及它的起源已呈現出一幅截然不同的畫面。

這個問題給我們帶來了不小的麻煩,可以說,我們也是在備受激勵之下才開始這項研究的。前面說過,神聖觀念是一個社會的觀念,也就是說,它是一種集體行為的產物;並且,對於特定事物的禁忌或者規定實際上是一種協約(entente)的結果。因此,我們不得不作出這樣的結論,從這種或與其相似的觀念發端而成的巫術實踐也是社會事實,正如宗教儀式是社會事實是一樣。但巫術儀式在_般情況下的表現形式卻並非如此。由於實施巫術的是那些外在於社會群體的個人,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其他個體的利益,或者以其他個體的名義而施展巫術,這些巫術儀式需要實施者具備更多的個人技巧與才能。如果是這樣,那麼巫術怎麼會起源於我們所說的神聖觀念這樣一種集體觀念,並對之加以利用呢?於是,我們陷入了一個兩難的境地:到底是巫術屬於一種集體觀念呢,還是神聖觀念是一種個體性的觀念?為了擺脫這個難題,我們就要去了解巫術儀式是不是在社會環境(social milieu)下發生,因為如果我們能發現社會環境在巫術中呈現,我們就可以證明類似神聖觀念這樣一個具有社會性的觀念能夠在巫術中發揮功能,接下來的事就只是去揭示這種觀念確實在巫術中發揮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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