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城市江湖社會糾紛解決模式︰聚焦于漢口碼頭的考察

近代中國城市江湖社會糾紛解決模式︰聚焦于漢口碼頭的考察
定價:168
NT $ 146
  • 作者:易江波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0-0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62034133
  • ISBN13:9787562034131
  • 裝訂:平裝 / 323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江湖社會的存在與活躍時近代中國的一個日常現象。通過本書的研究,作者認為,近代中國城市江湖社會解紛模式可以概括為“幫權自治型”解紛模式。在“強化國家對社會的控制”的現代性的民族國家構建過程中,江湖社會解紛模式蘊涵的本土自治能力、自治經驗極易被忽視。針對于此,本書以“漢口碼頭”這一近代中國城市基層空間為研究場域,描述、解釋在這場域中的江湖社會如何解決糾紛,他們解決糾紛的模式在近代中國法律發展、法制變遷過程中有何特質與意義,這是一項以大量原始檔案為基礎的“城市區域法制史”範疇的研究。本書試圖探討,在近代中國繼受法與固有法相互沖突、相互融合的法律發展大勢中,底層社會力量的糾紛解決活動具有哪些內在機理、常變之道,這些“內在機理”、“常變之道”在中國法治進程中有何歷史意義與現代價值。

本書引用史料翔實,研究領域及角度比較新穎,語言通俗易懂,作者能夠站在一個客觀中立的角度認識和看待中國近代城市江湖社會及其各構成要素,包括其糾紛解決模式的利與弊。本書研究在選題上的特殊性注定了其研究所涉的範圍相對比較廣泛,無論對中國城市區域法制史還是對于中國法律文化多元的研究都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目錄

總序

導論
一、本書關注什麼問題
二、基本概念闡釋與學術史回顧
(一)江湖社會︰從“造反”、“革命”到“日常生活”
(二)近代漢口︰從碼頭到市鎮到近代城市
(三)糾紛解決︰在司法技術之外的功冑乏與意義
三、方法與材料︰微觀的區域社會史與底層視野中的法律史
第一章 底層營生︰近代漢口碼頭江湖社會及其糾紛
一、近代漢口碼頭江湖社會的存在形態
(一)底層︰江湖社會的空間特征
(二)幫︰江湖社會的組織形態
(三)抱團的共同體︰江湖社會的內在屬性
二、近代漢口碼頭江湖社會糾紛
(一)近代漢口碼頭江湖社會糾紛的日常圖景
(二)近代漢口碼頭江湖社會的糾紛種類
(三)“業”的糾紛︰漢口碼頭江湖社會糾紛的基本屬性
第二章 誰來擺平︰江湖社會的解紛主體及借助力量
一、主力型力量︰江湖社會內部的解紛力量
(一)當事人自身
(二)民間權威︰江湖精英
(三)特殊階層︰流氓
二、助力型力量之一︰被江湖社會借助解紛的
其他社會力量
(一)親族、同鄉及街鄰
(二)自由職業者
三、助力型力量之二︰被江湖社會借助解紛的國家力量
(一)基層行政機關
(二)基層司法機關
第三章 黑白兩道︰江湖社會的解紛途徑與手段
一、江湖社會力量白行解紛的途徑
(一)調解的緩︰中與互惠機制
(二)公議處罰的集體懲戒機制
(三)“打碼頭”的集體決斗機制——以大智門碼頭工人糾紛為例
(四)刺殺的復仇與鏟除機制——以碼頭頭佬易祥泰被槍擊案為例
二、江湖社會借助其他社會力量解紛的途徑
(一)親族、同鄉、街鄰的參與和善後機制
(二)報界的輿論公示機制
(三)律師的促進調解機制
三、江湖社會借助基層國家力量解紛的途徑
(一)國家力量輔助解紛的確權與緩沖機制
(二)江湖社會解紛途徑中對國家力量的非法借助︰賄賂請托機制
第四章 交織的“法網”︰江湖社會的解紛規則與依據
一、習慣
(一)傳統法制下的習慣
(二)民國法制下的習慣
二、幫規
(一)地緣型幫規
(二)業緣型幫規
(三)秘密結社型幫規
三、國家法
(一)傳統的國家法
(二)民國的國家法
結論 “幫權”解紛模式與本土自治資源
一、幫權自治型解紛模式
二、誰之自治、何種資源
參考文獻
後記
表格目錄
 

在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歷史進程中,法律史學者肩負著用類似于“歷史法學”的眼光重述和弘揚中華法律傳統的歷史責任。

法律與一個民族的語言一樣,是一個民族的特殊性格、特別精神的反映;法律不僅僅是創造的,更重要的是發現的;每個民族實際上都有潛存于民族心理和習慣中的“共同的法”,等待我們去整理、闡述和弘揚。我們要在當代中國大眾的心靈深處的共性中,總結整理現存的根深蒂固的傳統,以這些傳統作為未來中國法制建設的資源和背景、土壤,讓移植的法制與我們民族傳統、民族精神、民族習慣,以及民族的法制表達形式之間有更好的吻合,當然也包括以民主、自由、人權、平等、法治1博愛、正當程序等西方法制精神重述或校審中國法律傳統,改造中國法律傳統的某些遺傳基因,制止傳統法律文化的不良因素對當代中國的影響。我們堅信,在西方民主自由法治追求和價值,與中國傳統文化的倫理精神及人本主義價值之間,並沒有水火不容的沖突(終極目標都是民族的安全、福利和自由);它們能夠在一代代妙手回春的“醫師”面前珠聯璧合、相得益彰。這就是我們法律史學人的責任,這是歷史法學性質的責任。具有這樣取向的法律史學研究,就是“歷史法學”式的中國法律史研究。

這種取向的法史研究的主要動機,是闡明中華民族的“同一的法”。亦即闡明過去數千年形成的活生生的、作為民族性格體現的“法”,查清我們民族法制近現代化工程所不能不面對的社會基礎及可以發揚光大的民族資源。

本著這樣的理念,我這些年指導學生作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就有意引導他們趨向“歷史法學”性格的研究。我這些年指導的碩士學位論文,如翟文莆的《論明清時期民眾的法律觀念——以白話小說為素材的考察》,尤陳俊的《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訟學傳播——以訟師秘本與日用類書為中心的考察》,孫晉坤的《秘密會黨自治規約的民間法意義》,徐會超的《論古代中國死刑執行制度的親倫考量》,李加好的《古代中國避諱制度的法律史考察》,弓偉的《鄉飲酒禮及其政治法律功能》,崔蘭琴的《義絕與中國傳統婚姻法制的精神》,王清文的《“秋冬行刑”制度及其歷史根由》,等等,都是試圖開始以總結、闡釋“中華民族數千年社會生活中逐漸形成的特別法制”為特色的法史研究,就是試圖從局部入手闡釋我們民族的“同一的法”。自2004年我開始招收博士研究生以後,我又注意引導博士生們進行這樣取向的研究,並已經初具規模。如陳會林的《傳統中國地緣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以明清為中心的考察》,黃東海的《傳統中國商業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以商牙關系為中心的考察》,易江波的《近代中國城市江湖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以漢口碼頭為例》,李可的《唐宋宗教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等,均已經完成論文並通過答辯;已經選定題目正在寫作中的還有張國安的《傳統中國家族組織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劉華政的《傳統中國手工業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都體現了同樣的研究取向。

具有這樣取向的法律史學研究,主要動機是想闡明中華民族的“同一的法”,亦即過去數千年形成的活生生的、作為民族性格體現的“法”,想調查清楚我們民族法制近現代化工程所不能不面對的社會基礎和可以發揚光大的民族資源。我們的這一工程,與其他法律史學者進行的工程也許沒有很大的不同;但我們特別強調闡發中華民族的“活法”並為移植法制中國化服務,這樣的取向是有我們個性的。我們注重的無非是二者︰一是傳統中國社會長期形成的比較有共同性的、一貫性的行為規範;二是具備這樣屬性的解決各類糾紛的理念、機制和方法。題目範圍雖廣,但我們完全可以從小處入手,一點一滴地做。上述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所做的研究就是這一工程的預備或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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