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期貨交易法

美國期貨交易法
定價:239
NT $ 208
 

內容簡介

《美國期貨交易法》是美國期貨交易法律條款的中文譯本。

它針對美國期貨市場不同時期出現的交易、監管問題,不斷進行立法、司法實踐的經驗總結。

涉及證券、期貨、金融、資本市場等多方面的操作技巧和規范。

不僅被美國期貨業所應用,也被多國期貨業所重視或仿效;亦可為我國期貨市場的監管和期貨法的制定所借鑒。

它還可以與《證券交易法》《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保險法》《稅法》等配套使用。

其相關立法的過程和經驗、司法判例、管理體制和模式不僅對國際期貨市場具有指導性作用,也對我國如何處理期貨交易爭議或違法違規行為,具有參考價值。

2008年大規模金融危機后,《美國期貨交易法》擴大了調整的范圍,更強調對交易平台和交易結算平台的監管,並要求掉期交易進入結算平台。這種理念也值得我們學習。

張國炎,1954年生,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比較法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出版著作有:《證券與期貨犯罪比較研究》《期貨犯罪與防范論》《中國期貨市場法律問題研究》等。
張熙鳴,1981年生,上海社會科學院和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法學碩士,上海社會科學院西方經濟學專業在讀博士,上海律師協會會員。已通過中國司法考試、中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紐約州司法考試等。現專職從事知識產權顧問工作。
 

目錄

總序

前言

第1條   簡稱

第1條

第1條b 財政部部長從「掉期」定義中對外匯掉期和

外匯遠期授予豁免的要求

第2條 委員會管轄權、委托人對代理行為承擔的責任、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州際商業交易

第3條  立法理由和目的

第4條  期貨交易和境外交易的規制

第4條a  過度投機

第4條b 旨在欺詐或誤導的合約

第4條b1 執法機構

第4條c 禁止性交易

第4條d 禁止未經注冊的期貨佣金商及介紹經紀人的交

易、處理客戶資產的義務、避免雙重規制的規則

第4條e 在冊場內交易商和經紀人的交易

第4條f 注冊和財務要求、風險評估

第4條g 報告、賬簿和記錄

第4條h 禁止謊報為注冊實體的代表

第4條i 等於或大於交易限額的報告、賬簿及記錄、現貨

和受控制的交易

第4條j 禁止在合約市場和注冊衍生交易執行設施上雙重

交易證券期貨產品

第4條k 期貨佣金商、商品基金管理人及商品交易顧問的

關聯人的注冊,要求披露失格,關聯人的豁免

第4條l 商品交易顧問和商品基金管理人

第4條m 商品交易顧問和商品基金經理人利用郵件或其他手段或州際

商業中的工具、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第4條n 商品交易顧問和商品基金管理人的注冊、申請、期滿及續期,

檔案保存及報告,披露,賬戶明細

第4條o 禁止欺詐交易

第4條p 審核標准

第4條q 鼓勵和促進農業生產商的善意套期保值的特別程序

第4條r 非集中結算的掉期報告和記錄保存

第4條s 掉期交易商和主要掉期參與人的注冊和監管

第4條t 大額掉期交易商報告

第5條 指定商會為合約市場

第5條a 衍生交易執行設施(已刪除)

第5條b 衍生品結算組織

第5條c 適用於在冊實體的一般規定

第5條d 豁免商會(已廢止)

第5條e 注冊實體指定的暫停與撤銷

第5條f 作為合約市場的證券交易所和協會的指定

第5條g 業內屬性

第5條h 掉期執行設施

第6條 合約市場、衍生交易執行設施的指定申請

第6條(a) 指定的申請、聽證及復議

第6條(b) 時間、暫停或撤銷指定、聽證、上訴法院審理

第6條(c) 禁止操縱及虛假信息

第6條(d) 操縱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發給注冊實體以外的人結束或停止

令、懲罰

第6條(e) 計征罰款

第6條(f) 禁止欺詐和其他濫用電信營銷行為或實踐的規則

第6條(g) 調查和執行行動的通知

第6條a 合作社團和公司、被排除的商會、適用於社團補償支付的規則

第6條b 不執行管理規則或其他違法違規、停止令、罰款和懲罰、監禁、

輕罪、單獨的違規

第6條c 違反禁令或限制令

第6條d 州管轄權

第7條 注銷注冊實體的指定、重新指定或注冊

第8條 公開披露信息

第8條a 委員會的職權

第8條b 違反交易禁令

第8條c 紀律處分行動

第8條d 出口銷售報告

第9條 違規、處罰及訴訟費用

第9條1 禁止交易電影票房收入或洋蔥期貨,處罰

第10條 可分性

第11條 (已廢止)

第12條 委員會業務運作

第12條a 服務費用和全國期貨協會研究

第13條 控制人的責任、輕微違法

第14條 對在冊人員提起訴訟

第15條 對成本、收益及反托拉斯法的考慮

第16條 市場報告

第17條 期貨協會

第18條 研究和信息計划、提交國會的報告

第19條 特定商品的標准合約

第20條 與商品經紀人的債務有關的客戶財產、定義

第21條 掉期數據存管機構

第22條 私人訴權

第23條 對商品舉報人的獎勵和保護

第24條 定義

第24條a 經認定的銀行產品的例外

第24條b (已廢止)

第24條c 特定的其他經認定的銀行產品

第24條d 重心測試的管理

第24條e (已廢止)

第24條f 合約執行
 

前  言

美國期貨市場起源於19世紀初。當時,農場主為解決谷物商品因供需失調而造成的價格波動風險,所以由買賣雙方事先協議交易條件,而在未來特定時日再進行付款與交割。這是一種「預見」契約(「ToArrive」Contract)或遠期契約(ForwardContract),它的買賣方式及交易條件系屬雙方私下協議,契約並未標准化,也無公開市場可進行交易,中途亦無法向第三人轉手,更無任何機構可保障其履約。在這樣的背景下,遠期交易只能在同行業的商人之間進行,而他們所適用的規則,充其量只能是相互間的契約或商人習慣。
網路書店 類別 折扣 價格
  1. 新書
    87
    $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