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學體系:社會理論

國家學體系:社會理論
定價:550
NT $ 275 ~ 495
  • 作者:史坦恩
  • 原文作者:Lorenz von Stein
  • 譯者:張道義
  • 出版社:聯經出版公司
  • 出版日期:2008-11-27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0833475
  • ISBN13:9789570833478
  • 裝訂:平裝 / 512頁 / 16k菊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是德國法學者史坦恩在西元1856年出版的著作,主要探討社會概念、社會秩序,以及階級理論。

  雖以社會理論為書名,但是作者的目的卻在闡述社會與國家間的互動關係,藉由社會概念及其構成要素的分析,分析社會秩序及其變動終究難逃對立與鬥爭的矛盾,進而論述國家存在的必要和國家的任務。

  這種基於社會生活事實所建立的國家觀,承認個人自由與私有制,同時從事社會改革,積極調和社會利益,使得史坦恩的國家理念不僅不同於當時的共產主義與社會主義,也有別於自由主義,今日更被譽為德國社會國的思想先驅。

作者簡介

  史坦恩 (Lorenz von Stein)

  1815年出生於德國北方小鎮Eckernfoerde。1841年在基爾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後,前往法國巴黎進行法制史研究,受到當時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影響,進而研究社會思想以及社會變遷,1850年出版《1789年以來法國社會運動史》奠定其學術地位。

  1855年起,擔任維也納大學政治經濟學教職,陸續發表社會理論、經濟理論、行政理論、財政理論等國家學四大體系研究,並以「社會改革君王制」作為實踐機制,成為國家學研究的著名學者,其學術影響力甚至擴及當時的日本明治維新憲政。1890年逝世,葬於維也納的Weidlingau。

譯者簡介

  張道義

  1961年出生於台灣台南,1994年底獲得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曾任職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中央研究院歐美所助研究員,目前任職於國立中山大學中國及亞太區域研究所副教授,研究領域為憲法、行政法、社會法以及國家理論。

  歷年來著作範圍涵蓋國際社會法、德國健保法制、國內社會安全法制的重要議題,如全民健保、國民年金、社會保險財務等,但是這些法制的探索,終究無法回答一個根本的問題:國家為什麼要解決社會問題?為什麼這會是文明的永續,也造就歷史的規律?這本書適切的提供諸多指引。

 

目錄

譯者序
譯注導讀
壹、原著的架構與譯注的章節安排
貳、史坦恩的生平 
參、社會理論的學術背景
肆、社會理論的主要內容

國家學體:社會理論
作者前言
導論
I.概念以及導論
II.社會理論體系化的必要性
III.社會理論的範疇
IV.由國家與社會的區分進而明確化社會的概念
V.社會理論的主要論點
VI. 國家理論的主要論點及其與社會理論的關連

第一部 社會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

第一篇 社會的精神層面或者社會的倫理
第一章 文明
第二章 個人人格及利益

第二篇 財富的占有,社會的物質層面
第一章 真正的財富
第二章 勞動
第三章 精神勞動與財富的結合-教育以及訓練

第三篇 社會的概念及其特性
第一章 社會秩序的概念及其發展
第二章 社會變動的概念及其特性
第三章 實際的社會

第二部 社會秩序論

第一篇 社會的階級及其特性
第一章 階級建構以及階級秩序
第二章 階級秩序變動中的進步與對立
第三章 實際的階級秩序,社會類型理論

 

內容連載

中譯導讀
、社會理論的學術背景
一、國家學體系與社會國思想

1. 國家學體系

史坦恩最重要的學術貢獻在於他整合當時的社會理論、經濟理論(Volkswirtschaft),(含財政理論)以及行政理論成為一個獨立學門國家學(Staatswissenschaft)的一部分。1852年史坦恩出版國家學體系第一冊,主要的內容為國家學的總論以及經濟理論,其中在總論的部分,他提出人口統計與自然資源統計作為國家學的事實基礎,也是這門學術的實證基礎;經濟理論主要包括財貨理論(Gueterlehre)、個體經濟(Wirtschaftslehre)與總體經濟(Volkswirtschaft)。1856年出版國家學體系第二冊的《社會理論》,主要的內容為社會的概念和社會階級的理論,史坦恩社會理論的目的,不僅限於分析社會生活的面向,更擴及國家理論的建構,所以在本書原著導論中,史坦恩明確的區分社會與國家的概念,分析兩者的互動關係,將他的社會理論推向國家的哲學。他認為如果不能認識國家,就不足以完整建立社會理論,另一方面,社會生活固然是個人之間共同生活在精神層面的結合方式,但是如果不建立國家的必要性,社會生活將無以為繼,社會理論也欠缺方向,所以他的社會理論也可以說是國家理論的思想基礎。1865-1868年陸續出版行政理論以及行政法的著作,對他而言,行政權力是最適合執行國家理念的權力機制,也是國家推行社會改革的最理想機制。

這個一直為後人稱道的國家學體系,它的發展脈絡可以涵蓋所有的國家事務與分工,但是基本的理念卻可以簡單地歸結到個人的理念,並以這個理念建構擬人化的國家體系。基本上經濟理論構成國家的物質面向,因為自然資源事實上就是國家權力的物質基礎,所以國家如何開發與運用自然資源,就是國家生活的一個必要分析面向;社會理論構成國家的精神面向,因為社會共同生活的意義就在於人際之間抽象精神層面的結合,社會秩序相對於經濟秩序有其更深刻與抽象的分析方式,這個抽象精神層次的發展,構成國內生活是否向上提升的關鍵;而行政理論則是物質與精神的統合,在史坦恩的理解下,國家以其行政權調和經濟秩序與社會秩序的矛盾,形成一個符合國家本質的行政秩序,三者共同合成國家人格,如此也完成一個國家的有機體,亦即國家整體論。身為一個法學者,他卻認為法律學(Re-chtswissenschaft)是國家學的下層體系,法律學若要提升成為一個學術研究的領域,不應該自限於法律概念的分析與適用,法學的研究應該超越法律概念的層次,進而窮究法的目的、何以需要法律及其正當性所在,依史坦恩的理解,法律學與法學理論(wissenschaftliche Rechtslehre)是有區分的。他的法學理論架構分為兩個層次,先確定法學研究絕對不可或缺的思想層次,再分離出可變動的實踐層次;前者他認為在於法哲學,後者則是他所創立的國家學。至於法律學處理的範圍在於現行有效的法規範及其概念。史坦恩以人格理念與法學邏輯建構國家學體系,然而他的法學與國家學卻有一個共同的目標,那就是解決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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