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

森林遊樂
定價:450
NT $ 405 ~ 450
  • 作者:吳守從陳永寬
  • 出版社:五南
  • 出版日期:2012-09-2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167215
  • ISBN13:9789571167213
  • 裝訂:平裝 / 432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世界各國的森林經營政策,已朝向多目標永續利用的方向邁進-如設立自然生態保護區、森林遊樂區、保護天然景物及保育珍稀動植物等,均為重要的一環,並透過科學研究、自然教育、促進健康等方式來增進其功效,以取代過去純粹開發森林、利用木材為財源的經營方式。在此前提下,森林遊樂事業不僅為森林利用重要的一環,而其所提供之育樂功能,更可將傳統森林的有形效用,擴大為國民享用之無形效益。

  全書有四篇(共十六章),第一篇導論;第二篇森林遊樂資源之調查與評估、監測;第三篇遊客服務、設施維護與組織管理;第四篇森林遊樂區之籌設、規劃與展望。

作者簡介

吳守從

  現職
  實踐大學觀光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森林學研究所博士

  經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委員」
  林務局「社區林業計畫」審查委員
  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技佐(2001~2002)
  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技士(2002~2003)
  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技術助理員(1997~2000)
  國立台灣大學研究助理(1995~1996)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助理(1993~1994)

陳永寬

  現職
  銘傳大學觀光學院院長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農學博士

  經歷
  國立臺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名譽教授

 

目錄

第壹篇-導論
第一章 森林遊樂概述
第二章 森林遊樂之功能與效益
第三章 森林遊樂資源分類
第四章 森林遊樂經營管理之概念

第貳篇-森林遊樂資源之調查與評估、監測
第五章 森林遊樂資源調查
第六章 森林遊樂資源評估
第七章 森林遊樂之遊憩衝擊與環境影響
第八章 森林遊樂資源監測

第參篇-遊客服務、設施維護與組織管理
第九章 遊客需求
第十章 遊客服務
第十一章 遊憩管理
第十二章 設施維護與組織管理

第肆篇-森林遊樂區之籌設、規劃與展望
第十三章 森林遊樂區之籌設
第十四章 森林遊樂區設施規劃
第十五章 空間資訊於森林遊樂經營管理之應用
第十六章 森林遊樂經營管理現況與未來發展

 

內容連載

第一章、森林遊樂概述

自古以來,人類文明的發展即與自然資源利用息息相關,而「森林」堪稱是陸域生態系中最巨大的生產者,由其所產出之木材及各種副產品,不僅是世界各國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資,更對維持地球上的生命起了無法估量之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全世界的經濟高度成長,同時也帶動了各國對森林的多角需求。1960年6月12日,美國國會制定了「林地多目標利用保續生產法案」(Multiple Use Sustained Yield Act),提出木材生產、畜牧資源、水資源、野生動物及森林遊樂等五大方向,作為美國國有林經營之依據,隨後日本政府亦提出生產木材、涵養水源、扞止土砂、維護優美環境與保育野生動物等五種森林主要功能;自此,森林之遊憩功能逐漸受到世界各國所重視,而森林遊樂也開始蓬勃發展。台灣的森林經營受到美日等國影響,往昔係以林木生產與國土保安為主;l966年,林務局始有森林遊樂預算之編列,且同年中華林學會接受經濟部委託修正森林法時,亦一併增列第十四章之「森林遊樂」,堪稱台灣森林遊樂事業之開端;至l989年,台灣的林業經營改為公務預算,使得「林木生產」、「國土保安」、「森林遊樂」之地位三足鼎立,而「生態保育」、「自然教育」、「環境綠美化」與「健康保健」等其他功能,亦從萌芽期走向茁壯期,可見我國森林遊樂事業的發展頗早,幾乎與林業先進國家同步。

目前,世界各國的森林經營政策,已朝向多目標永續利用的方向邁進-如設立自然生態保護區、森林遊樂區、保護天然景物及保育珍稀動植物等,均為重要的一環,並透過科學研究、自然教育、促進健康等方式來增進其功效,以取代過去純粹開發森林、利用木材為財源的經營方式。在此前提下,森林遊樂事業不僅為森林利用重要的一環,而其所提供之育樂功能,更可將傳統森林的有形效用,擴大為國民享用之無形效益。

第一節、 森林遊樂之定義

一、 遊憩、戶外遊憩與森林遊樂

根據Godbey(2003)以及Moore & Driver(2005)等人對遊憩(Recreation)的定義,認為「遊憩是人們在休閒時間所從事的活動,藉以滿足興趣與獲得快樂」。一般而言,遊憩需求不僅可靠自行活動來達成,也可與他人共同活動;其方式可以是積極的,亦可以是消極的;而技術、訓練與活動地點也不一定要有嚴格之限制。因此,遊憩活動是可以在任何休閒期間進行的,不過前提必須具備兩項基本條件,就是遊憩者(Recreationists)與遊憩環境(Recreation Environments)。
戶外遊憩(Outdoor Recreation)是指在自然環境中,於休閒時間內所從事的遊憩活動,其目的在達到快樂、健康或精神上的愉悅(李明宗,1989、1992)。依美國戶外遊憩資源審查委員會(Outdoor Recreational Resources Review Commission, ORRRC)之認定,「森林遊樂」(Forest Recreation)為戶外遊憩的一項,可解釋為人們自動前往森林環境中所從事的活動,以達到健康、愉快的境地(Douglas, 2000)。森林遊樂所包含的項目甚廣,舉凡一切以「森林」為基礎環境,所從事的登山、露營、賞鳥、運動、散步、騎馬、游泳、划船、垂釣、遊湖、滑雪及其他多項活動均屬之。因此,森林遊樂兼具賞景、健身、娛樂、教育等多種意義,而遊客也可以完全依個人的興趣、體力與能力來享受森林環境,故森林遊樂不僅是「寓教育於遊樂」,更可以符合不同階層民眾之所需。

簡單來說,森林遊樂是利用森林環境從事各種戶外遊憩活動,其特性在強調透過「森林環境」與「遊憩活動」互相配合所產生的整體遊憩行為或休閒體驗;而森林遊樂區則源自於森林遊樂,其意義為「以森林為環境提供國民遊憩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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