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論(修訂八版)

勞動基準法論(修訂八版)
定價:400
NT $ 206 ~ 392
  • 作者:林豐賓劉邦棟
  • 出版社:三民
  • 出版日期:2015-07-24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46029X
  • ISBN13:9789571460291
  • 裝訂:平裝 / 424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修訂八版
 

內容簡介

  只要人們出社會找工作,「勞動基準法」就如影隨形,從工資、休假到退休,處處規範民眾的勞資關係。因此,不僅小職員要懂法,大老闆也要守法。就單一法律而言,與民眾如此切身,影響如此普遍且深遠的,目前還沒有其他可比擬。

  勞動基準法不像憲法是基本而空泛的大法,也不像刑法、民法是有些人在某些時候才用得上,它是一部關係千萬人在工作職場上的法律。對於一部這樣重要的法律,坊間縱有許許多多研究文獻充斥,總還是不夠,而且現有的相關書籍,或求實用,或講法理,很難滿足大眾需求。本書作者長期服務於公職及學界,以其法律專業素養和豐富的勞工行政經歷,兼顧法理與實務,撰寫這本《勞動基準法論》,希望能讓有心鑽研這部實用法者,不論是為準備考試、實務運用或學科研習,都可從中獲益,收事半功倍之效。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豐賓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經歷:
  總統府第一局副局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邦棟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科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秘書
  國立空中大學、淡江大學兼任講師
  遠東科技大學、環球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主任

  現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副分署長
 

目錄

修訂八版序
序 言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概 說  3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沿革  4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的立法  5

第二章 勞動基準法的意義和性質  9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意義  9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的性質  11

第三章 勞動基準法的地位和目的  15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地位  15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的目的  16

第四章 勞動基準法的法源  19

第五章 勞動基準法的效力  25
第一節 關於人的效力  25
第二節 關於時的效力  26
第三節 關於地的效力  26
第四節 關於事的效力  27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總 則  31
第一節 勞動條件的原則  31
第二節 勞工的定義  32
第三節 雇主的定義  41
第四節 適用事業的範圍  45
第五節 主管機關  55
第六節 強制勞動的禁止  58
第七節 中間剝削的排除  61
第八節 勞工名卡  63

第二章 勞動契約  65
第一節 勞動契約的意義  65
第二節 勞動契約的性質  67
第三節 勞動契約的種類  70
第四節 勞動契約的訂立  75
第五節 勞動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80
第六節 勞動契約的無效與撤銷  94
第七節 勞動契約的終了  96

第三章 工 資  131
第一節 工資的定義  132
第二節 平均工資的界定  136
第三節 最低工資與基本工資  139
第四節 工資的給付  143
第五節 延長工時加給工資標準  147
第六節 積欠工資請求權  150
第七節 獎金與紅利  162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165
第一節 八小時工作時間制的原則  166
第二節 八小時工作時間制的例外  170
第三節 輪班制  178
第四節 休息時間  180
第五節 例假、休假  181
第六節 特別休假  187
第七節 休假日工作  192
第八節 停止假期  194
第九節 強制延長工作時間的禁止  196
第十節 勞工請假事由  197

第五章 童工、女工  201
第一節 童工的界定  201
第二節 童工的保護  203
第三節 女工的意義  209
第四節 女工的保護  209

第六章 退 休  213
第一節 退休的意義和種類  213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的條件  214
第三節 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的條件  215
第四節 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的給與標準  217
第五節 退休準備金的提撥  226
第六節 工作年資的計算  233
第七節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  235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239
第一節 職業災害的定義  240
第二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意義  246
第三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要件  248
第四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種類  251
第五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請求與受領  265
第六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抵充  267
第七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連帶責任  270
第八節 其他職業災害補償相關實務見解  276

第八章 技術生  279
第一節 技術生的界定  279
第二節 訓練契約  280
第三節 技術生的保護  281

第九章 工作規則  283
第一節 工作規則的訂立  283
第二節 工作規則的揭示  286
第三節 工作規則的效力  287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289
第一節 勞工檢查的意義  290
第二節 勞工檢查的目的  291
第三節 勞工檢查機構  293
第四節 勞工檢查員  301
第五節 勞工申訴制度  314

第十一章 罰 則  315
第一節 刑事罰與行政罰  316
第二節 處罰的對象  320
第三節 兩罰責任  322
第四節 處罰的執行  324

第十二章 附 則  327
第一節 勞資會議  327
第二節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329
第三節 工時、假日、女性夜班之特例  332
第四節 工作年資與資遣費、退休金  333
第五節 施行細則的訂定  335
第六節 公布日  335

附 錄    
附錄一、勞動基準法  339
附錄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356
附錄三、勞工請假規則  365
附錄四、性別工作平等法  367
附錄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375
附錄六、勞工退休金條例  382
附錄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394
附錄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404
附錄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408
 

修訂八版序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是依據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本法修正之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八條條文,以及同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三十條條文內容,並配合罰則增修訂第七十九條之相關規定與第八十六條施行日而進一步更新補充釋義。

  積欠工資墊償,原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債權未滿六個月部分,雖定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但實際受償時卻常因雇主資產除抵押物外,幾無所剩,勞工工資債權雖優先於普通債權,但仍排後於擔保物權所擔保之債權,亦難於獲得清償,故本次修正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並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將法定退休金與資遣費給付之六個月部分,納入墊償額度。又為避免事業單位未歇業時,勞工因其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影響日後請領退休金之權益,亦增訂雇主應於年度終了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有不足額之情形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增訂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另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將原於法規命令涉及具體權利主張部分,修正提至本法位階規定之。

  又為因應國際勞工組織頒訂第四十七號公約及頒布第一百一十六號減少工時建議書,建立每週工作四十小時原則,亦新修正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落實全國週休二日制度,使所有本法受雇勞工均享有週休二日之權益。此外,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本書內容,隨新修正條文持續不斷補充調整,從立法沿革乃至立法論、解釋論的角度觀點,深入淺出,希冀能協助讀者更瞭解本法,並加以應用。

林豐賓、劉邦棟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
 

內容連載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概 說  


自從十九世紀末葉以來,由於西方工業革命的結束和影響,使勞動人口迅速增加,勞工很顯然的成為最重要的社會力構成分子,勞工問題也就成為重要的社會問題。是故,世界各國莫不依其不同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和階段,而訂定各種勞動法規,藉以處理勞工事務,規範或解決勞工相關問題,謀求經濟活動的順利推展,因此,對於勞動法的研究已普遍受到各界的重視。

所謂「勞動法」,乃規範關於勞動關係之法律的統稱。詳言之,勞動法為規律勞動關係及其附隨一切關係之法律制度之全體1。而勞動法按其規範性質之不同,並涵蓋勞動保護、勞動組織、勞動契約、勞動爭議、勞動保險等重要部分,各具特殊立法目的和獨立法律領域。

我國邁入工業化社會為時尚短,過去雖亦有保護勞動的有關法規,例如:工廠法、礦場法、工廠檢查法2、勞工安全衛生法3、職工福利金條例、基本工資暫行辦法及臺灣地區適用之廠礦工人退休規則等等法規,然或因適用範圍過於狹隘,或因所定勞動條件有欠周延,或因歷時已久不能適應當前狀況4,因此有必要加以整理制訂屬於全面性的勞動保護法規,於是「勞動基準法」隨之因應而生。

勞動基準法為規範勞動條件之基本大法。如所周知,勞工為國民的大多數,也是經濟發展的基石,社會安定的力量,美國勞工領袖,亦為國際勞工組織發起人高柏士先生,曾經說過:「工人不是貨物,不是商品,不能買賣;他有他的尊嚴、權利、自由與選擇。」是故,勞工地位及其福利水準的提高,各國都列為國家的第一要務,尤其因受到工業文明的衝擊,勞工自覺意識提升,雇主企業經營理念轉變,使新的勞資關係之建立逐漸形成,面對此一新情勢,適時完成勞動基準法的制訂工作,可以說具有不凡的時代意義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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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閱史尚寬著,《勞動法原論》,第一頁。
2.工廠檢查法於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七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名稱為勞動檢查法。
3.勞工安全衛生法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三日經立法院修正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4.參閱行政院《勞動基準法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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