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人民:憲法根基

我們人民:憲法根基
定價:490
NT $ 326 ~ 441
 

內容簡介

  什麼是代表人民的憲法價值?
  台灣的憲法時刻是否已經結束?還是即將開始?
  立法院各政黨無法提出修憲案,是否不正當性阻礙人民發聲?
  各政黨又如何動員民眾,廣泛而全面地展開思辨,推動台灣新修憲?
  美國耶魯大學布魯斯‧艾克曼的憲法時刻理論,非常值得我們借鏡!
  
  日常政治的決定,不可違背憲政時刻的人民決定
  布魯斯‧艾克曼在《我們人民:憲法根基》一書中
  對美國憲政發展經驗提出了一個全新的解釋
  
  布魯斯‧艾克曼綜合了美國歷史、政治學與哲學,探討了美國人民主權的過去、現在與未來。其提出美國憲政發展的三個重要憲法時刻:制憲建國期、戰後重建期、新政時期。並提出二元民主論,認為日常政治的決定,不可違背憲政時刻的人民決定。其亦主張,法官在解釋憲法時,必須先找出憲法時刻的抽象化原則並將新政時期的新價值,與制憲建國時期和戰後重建時期的價值予以整合,以解決當前的憲政爭議問題。
  
  艾克曼的二元民主論,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想探討非正式修憲程序的問題,並不是探討憲法解釋的問題,但實際上,他仍然是參與了美國憲法學界對憲法解釋方法的爭論。尤其,他的理論,正是要為華倫法院的司法積極主義,提出辯護。
  
  這本《我們人民:憲法根基》,主要是提出美國經驗的憲法理論。他的理論,是認為政治可以分為常態政治和憲法政治或稱憲法時刻。在憲法時刻下,由於高度動員全國人民,所制定出來的憲法,需要我們尊重與維持。而常態政治下國會以多數決做成的決定,卻可能是一時激情,而違反了憲法時刻下制定的憲法根基。
  
  由於艾克曼教授是法律學者,這個憲法理論,最終的關懷,還是為了解決法律學者所關心的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的問題。由於司法違憲審查,由少數幾個大法官,可以透過投票否決國會議員通過的法律,故一直以來,都有所謂反多數決的疑慮。而且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似乎也有很多種解釋憲法的方法,有的強調基本人權,而會將自己的人權價值,放入憲法解釋中,而屢遭批評。艾克曼在本書提出的理論,也是想提出一個大法官解釋憲法的理論與方法。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布魯斯‧艾克曼(Bruce Ackerman)


  1943年8月19日出生,1982-1987年擔任哥倫比亞大學教授;1987年起至今,擔任耶魯大學法律和政治學史特林講座教授(Sterling Professor)。

  共著有十五本專書,在政治哲學、憲法學、公共政策上有廣泛影響力。包括《自由國家之社會正義》(1980)、憲法三部曲《我們人民:憲法根基》(1991)、《我們人民:憲法轉化》(1998)、《我們人民:民權革命》(2014)等書。

譯注者簡介

楊智傑


  1978年生,台灣新竹人。台灣大學法學士、台灣大學法學博士,現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專長為憲法、智慧財產權、美國法等。累計發表中英文學術論文50餘篇。著有多本法律通俗書,並翻譯多本法學專書,包括《把憲法踹出法院》、《未定案的憲法》、《我們人民:憲法根基》等。
 

目錄

學術性導讀
翻譯說明
致謝

第一部分:發現憲法
第一章 二元民主論
第二章 兩百年迷思
第三章 一部憲法三個政體
第四章 中期共和
第五章 現代共和
第六章 解釋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新聯邦論
第七章 帕布里亞斯
第八章 失落的革命
第九章 日常政治
第十章 高階立法
第十一章 為何選擇二元民主論
美國憲法大事記

Bruce Ackerman作者年表
 

致謝

  《我們人民》一書,是我在1980年代投入最多心力的著作。回顧過去,我非常感謝許多與我分享的朋友。在這十年中我待過兩個學校,哥倫比亞大學和耶魯大學。在兩個學校中,我非常幸運能有許多非常支持我及諒解我的人。在哥倫比亞大學,包括了文斯‧布拉西(Vince Blasi)、梅厄‧丹科恩(Meir Dan-Cohen)、喬治‧弗萊徹(George Fletcher)、埃里克‧方納(Eric Foner)、查爾斯‧拉摩爾(Charles Larmore)、亨利‧莫納亨(Henry Monaghan)、首呵‧納拉辛漢(Subha Narasimhan)、湯姆‧波吉(Tom Pogge)、安傑伊‧拉帕茨斯基(Andrzej Rapaczynski)等人。在耶魯大學,則有阿卡希爾‧阿馬爾(Akhil Armar)、博‧伯特(Bo Burt)、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米爾詹‧達馬斯卡(Mirjan Damaska)、歐文‧費斯(Owen Fiss)、保羅‧卡恩(Paul Kahn)、托尼‧克龍曼(Tony Kronman)、傑里‧馬蕭(Jerry Mashaw)、大衛‧梅休(David Mayhew)、羅傑斯‧史密斯(Rogers Smith)等人。此外,與倫理與法律哲學學會(Society for Ethical and Legal Philosophy)的朋友的持續討論中,我也獲益良多。至於遠處的朋友,吉姆‧費斯金(Jim Fishkin)和凱司‧桑斯坦(Cass Sunstein)對我的初稿提供了非常有益的評論。

  學校的支援也給我很多協助。耶魯的院長圭多‧卡拉布雷西以及哥倫比亞的院長艾爾‧羅森塔爾(A1 Rosenthal)、本諾‧施密特(Benno Schmidt)、芭芭拉‧布萊克(Barbara Black)等人,都不吝惜給我協助。最重要的是,他們鼓勵我設計某些非傳統的課程,嘗試講授本書所發展的一些理論。我在哥倫比亞和耶魯的學生,他們所持的懷疑精神及熱忱,對我最終的成果留下無數的貢獻。這兩所法學院也慷慨地提供我研究休假,讓我於1985-1986年至古根漢基金會擔任研究員。

  這些年來,我一直盡量維持每日早晨從事寫作和閱讀的習慣而不被打擾。若沒有行政助理們的持續的協助,我不可能成功。這些助理包括:伊馮‧坦尼(Yvonne Tenney)、瑪麗‧努涅斯(Mary Nunez)、特里薩‧切里洛(Theresa Cerillo)和瓊‧帕克特(Joan Paquette)。若沒有他們對每日生活中的無數瑣事的協助,這本書永遠無法寫完。我非常感謝耶魯法學院圖書館的吉尼‧科克利(Gene Coakley),他的研究協助對我來說是無價的,也非常感謝耶魯法學院其他的職員;我也要感謝安德魯‧科珀爾(Andrew Coppel),他在1990年暑假幫我整理了本書第二章到第五章的注腳。

  最後,我要感謝我的妻子蘇珊。四分之一世紀以來她都是我最好的朋友。比起我以前的著作,她對本書的知識貢獻更為明顯。簡單地說,若沒有和她持續的對話刺激,我不可能提出本書的核心論點。

  本書第一章和第四章、第六章的部分,改寫自我之前的論文〈憲法政治/憲法法〉(“Constitutional Politics/Constitutional Law,” 99 Yale Law Journal 453 [1989]);第七章和第九章的部分,改寫自〈史托爾斯講座:發現憲法〉(“The Storrs Lectures: Discovering the Constitution,” 93 Yale Law Journal 1013 [1984])。這些段落能夠納入本書,已得到《耶魯法學期刊》(Yale Law Journal)以及Fred B. Rothman & Co.出版社的同意。

  我在此必須特別提起佛瑞斯特‧麥當勞(Forrest McDonald)教授的佳作《我們人民:憲法的經濟起源》(We the People: The Economic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 [1958])。我曾經猶豫,我的書名和他的書名一樣是否會造成困擾。但我的結論是:這個書名如此特別,可容許不同時代的作者使用不同的副標題。

學術性導讀

  壹、作者介紹


  布魯斯‧艾克曼(Bruce Arnold Ackerman),生於1943年8月19日,是美國著名憲法學者,現為耶魯法學院史特林講座教授(Sterling Professor),也是在美國法學界著作最常被引用的法律學者之一。

  艾克曼畢業於紐約布朗士科學高中(Bronx High School of Science),在1964年於哈佛大學取得文學士學位(B.A.),1967年於耶魯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LL.B.)。於1967-1968年間,他擔任美國上訴法院法官Henry J. Friendly的助理,然後於1968-1969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哈蘭(John Marshall Harlan II)的助理。

  艾克曼於1969年成為賓州大學的教師,於1974-1982年間,為耶魯大學的教授,1982-1987年為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自1987年開始,艾克曼成為耶魯大學的法律和政治學史特林講座教授。他的研究領域涵蓋憲法理論、政治哲學、比較法及比較政治法和經濟學、美國憲法史、環境法和社會正義等議題。目前在學校開設比較憲法、現代共和憲法、憲法、憲法哲學和歷史等課程。而他的太太蘇珊‧羅絲‧艾克曼(Susan Rose-Ackerman),也是耶魯法學院的教授,專長為環境法及公法。

  布魯斯‧艾克曼目前為止寫了十五本學術著作,以及超過八十篇的學術論文。其主要的代表著作包括《自由國家中的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 1980)、《我們人民:憲法根基》(We the People, Volume 1, Foundations, 1991)、《NAFTA合憲嗎?》(Is NAFTA Constitutional?, with David Golove, 1995)、《我們人民:憲法轉化》(We the People, Volume 2, Transformations, 1998)、《制憲之父的失敗》(The Failure of the Founding Fathers, 2005)。在這些著作中,其最為著名的就是《我們人民:憲法根基》這本書,該書提出了其二元民主論與憲法時刻理論。

  貳、著作發表的時代

  艾克曼從1991年出版《我們人民:憲法根基》(We the People: Foundation)以來,並同時宣告該書共有三卷,並將陸續出版,後來在1998年出版了《我們人民:憲法轉化》(We the People: Transformation),2014年出版了《我們人民:民權革命》(We the People: The Civil Rights Revolution)。其在第一卷和第二卷中,提出了源於美國歷史的憲法轉化理論,並提出了憲法時刻的概念與模型。由於其理論之新穎與創新,但又有許多不同於傳統美國憲法學界的理論,故在美國憲法學界引發了非常多的討論。

  自從第三波民主化以來,新興民主國家不斷進行各種制憲、修憲活動,使得憲法轉化的理論,受到各國憲法學界的關注。搭配此一風潮,各國憲法學者在討論憲法轉化議題上,就會借用美國憲法學者的理論。而其中,艾克曼所提出的憲法時刻理論,以及其對人民主權、制憲、修憲等概念,就受到新興民主國家憲法學界的許多關注。
 

內容連載

第一章    二元民主論

一、內省?
美國是一個世界強權,但是美國人有能力了解自己嗎?美國能夠滿足於當一個知識上的殖民地,去借用歐洲的概念分類,來理解自己國家認同(identity)*的意義?

這個問題,其實並不是美國憲法一開始就有的問題。當美國還只是歐洲邊緣軍事上和經濟上的弱者時,其在憲法思想上,是走在前端的。但是,在其慢慢成為西方權力核心的過程中,其領導的憲政主義者,在理論上卻越來越愛借用他國理論。兩個世紀以來,其對美國憲法的研究,通常都來自於歐洲學術上的分類,而沒有源自美國自己的經驗。

結果,對美國的理解,越來越違背自己的歷史。因為主流的理論在設計時,並沒有參考美國憲法歷史,導致其無法呈現美國憲法最獨特的特徵。許多美國歷史上最值得注意的部分都被忽略了,因為主流理論只採用歐洲的觀念,但設計這些觀念時並沒有將上述美國歷史納入考量。

要了解美國憲法,我們不可再借用源自不同時空的理論。亞里斯多德、西塞羅、孟德斯鳩、洛克、詹姆斯‧哈林頓(Harrington)、休謨(Hume)、康德、韋伯,這些著名的政治學者的理論,都不是關鍵。過去美國人借用了很多這些思想家的理論,但實際上美國人自己建立了一個憲政思想和運作的獨特模式。一旦我們重新建構這個模式,將會發現必須對借自希臘人、羅馬人、德國人、英國人的政治本質,進行深層的思考與比較。

我對這個理論重建的興趣,並不是純知識上的探討。我國憲法預設的公民,是很清楚驅動政治運作之獨特理念的一群人。若我們不了解這些理念,我們政治生活的組織模式將會瓦解。如果憲政主義的「專家」不了解美國憲法的獨特美國面向,這才是我們更需要關心的問題。當然,大多數人民不需要懂太多理論,也知道每兩年、四年、六年的選舉循環,也知道國會和總統、總統和法院、法院和國會、國家和各州、政治和法律……等等之間的特殊互動,這些都已經成為美國人民憲法生活的基本節奏。透過這些基本運作,能讓我們快速、片面地了解美國式民主憲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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