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共行政與行政法學范式轉換

論公共行政與行政法學范式轉換
定價:138
NT $ 120
  • 作者:石佑啟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3-0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301060270
  • ISBN13:9787301060278
  • 裝訂:233頁 / 23 x 15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從現代公共行政改革與發展著眼,從范式轉換的高度思考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問題,以求進一步完善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促進行政法制度創新,更好地解決公共行政變革中產生的法律問題。全書共分為四章: 第一章對行政法與公共行政的關系進行研究。此項研究分三步進行:首先,對行政、公共行政、私行政、國家行政和社會公行政這些概念的內涵及其相互關系進行分析和探討,為後面的研究奠定基礎。其次,從橫向上考察行政法與公共行政的關系,即行政法只調整公行政,而不調整私行政;行政法不僅要調整公行政中的國家行政,而且要調整社會公行政;行政法學只研究公行政中的法律問題,而不研究公行政的所有問題。最後,從縱向上考察了行政法與公共行政的關系演進情況,並在此基礎上初步總結出:到了現代,行政法與公共行政不是相互排斥與互相對抗的關系,而是相互依存與良性互動的關系。 第二章對現代公共行政改革與發展的情況進行考察和分析。該章首先簡要考察西方公共行政改革運動與我國行政改革興起與發展的情況;分析現代公共行政改革的主要動因;然後總結現代公共行政改革的主要內容;並探討了公共行政發展的主要表現,即從管制行政到服務行政觀念的轉變,公共管理的社會化與權力結構上的均衡,放松管制與權力運作方式的多樣化,公民的有效參與與行政服務質量的提高。 第三章對行政法學的基本范式及其困境進行概括和總結。本章從分析范式概念及其學術功能入手,概括了受國家行政觀念的深刻影響而形成的行政法學的基本范式,剖析了現代公共行政發展對行政法學基本范式帶來的沖擊,而導致在行政法學領域出現「反常問題」,引起行政法學范式危機。
 

目錄

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的切入點與研究意義
三、本書的基本結構與創新
第一章行政法與公共行政
第一節公共行政的有關范疇解析
一、行政、公共行政與私行政
二、公共行政、國家行政與社會公行政
第二節行政法是關於公共行政的法
一、行政法只調整公共行政,而不調整私行政
二、行政法既要調整國家行政,又要調整社會公行政
三、行政法學只研究公行政中的法律問題,而不研究公行政中的所有問題
第三節行政法與公共行政關系的演進
一、從「行政優於法」到「無法律即無行政」
二、行政國家的出現與行政法的發展
三、國家行政的收縮與行政法的變遷
四、小結
第二章現代公共行政改革與發展
第一節現代公共行政改革的興起
一、西方國家公共行政改革考察
二、中國行政改革的興起與發展
第二節現代公共行政改革的主要動因
一、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挑戰
二、財政危機形成的壓力
三、管理危機與信任危機產生的驅動
四、技術變革提供的契機
五、私營企業革新成就引起的示范效應
第三節現代公共行政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優化政府職能
二、探索政府管理的新模
三、強調服務本位,增強服務效益
第四節現代公共行政的發展
一、從管制行政到服務行政觀念的轉變
二、公共管理的社會化與權力結構上的均衡
三、放松管制與權力運作方式的多樣化
四、公民有效參與與行政服務質量的提高
第三章行政法學的基本范式與困境
第一節范式與范式轉換
一、范式的由來與釋解
二、范式的學術功能分析
三、范式轉換
第二節行政國家、全能政府與行政法學的基本范式
一、行政國家、全能政府與國家行政的觀念
二、行政法學的基本范式
第三節行政法學范式的困境
一、公共行政的多元化與行政法學研究范圍的不能包容性
二、非政府公共組織的行政主體資格問題
三、非強制性行政方式在行政
法學上的地位問題
四、有限的救濟與復雜多樣的行政侵權行為之間的對接問題
第四章行政法學范式轉換
第一節觀念更新與行政法學研究范圍的調整
一、觀念更新——由國家行政觀念到公共行政觀念的轉變
二、行政法學研究范圍的調整
第二節行政主體的多元化
一、行政主體概念的引入與發展
二、行政主體類型分析
三、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界分
四、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在管理權限上的划分
第三節行政相對人法律地位的提升
一、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平衡關系的逐步確立
二、行政公開:相對人法律地位提升的必要前提
三、行政參與:相對人法律地位提升的有效途徑
四、推行行政服務承諾制:相對人法律地位提升的有益探索
第四節行政行為的多樣化
一、對行政行為理論的反思
二、強制性行為與非強制性行為並舉
三、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共存
第五節行政救濟的有效化
一、豐富行政救濟類型
二、擴大行政救濟范圍
三、強化行政救濟力度
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20世紀已經過去,21世紀已經來臨。

21世紀的法制將進入較健全、成熟的行政法時代。

中世紀和中世紀以前,人類法制長期處在刑法時代。刑法時代法制的主要特征是: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主導地位:法由少數統治者(主要是君主)制定;法的功能主要是治民,維持統治秩序。中世紀以後,法制逐步進入民法時代。民法時代法制的主要特征是:民商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主導地位;法主要由代議機關制定;法的重要功能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維持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秩序(當然,其目的或目的之一也在於維持統治秩字20世紀,人類法制開始進入行政法時代。行政法時代法制的主要特征是:行政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重要地位;法在人民通過各種形式、各種建三直接參與的前提下由代議機關(人民代表機關)制定,但行政機關通過授權和固有的規章制定權越來越多地實際行使立法權;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為人民直接參與行使國家權力、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直接參與對國家權力行使的監督提供運作程序和保障的規范機制,調整和平衡人民與政府、政府與社會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各種組織、各種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

人類法制20世紀開始進入行政法時代,這是就世界法制發展的總體進程而言的。如果分別考察各個國家的法制發展水平,則有的國家目前仍處在刑法時代,更多的國家尚處在民法時代,已進入行政法時代的國家只是少數。

中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均開始發展,但直到90年代,市場經濟體制才開始建立,民商法才算真正有了在法律系統中起主導作用的環境,中國法制可以認為進入了民法時代。至於行政法,中國雖然已經有了若干部可以稱得土法典的大法,如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即將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但離行政法時代卻還有相當的距離。因為行政法時代意味著民主、法治達到了較為發達的水平:民主已由代表制民主發展到參與制民主,法治已由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發展到法治國家、法治行政,法治標准已由實體法標准擴展到程序法標准,由量的標准(有法可依)擴展到質的標准(可依的法是良法)。而現在,我們還沒有完全解決代表制民主、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有法可診,有寮體法可依的較為傳統的民主、法治問題,對於參與制民主、法治國家、法治行政、制定完善的程序法,增進法的民主性、科學性(所謂「良法」)等現代民主、法治問題,我們就更還未找到較完滿的解決方案,甚至沒有太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考慮和研究解決此類問題的塞滿方案。雖然我們現在在發展傳統民主、法治的同時,也在逐步發展現代民主、法治,但這種發展遠還沒有達到一個轉折點:由民法時代進入到行政法時代,或者說還遠沒有達到健全、成熟的行政法時代。

西方國家的法制,從一個時代過渡到另一個時代,通常經過幾個世紀。我國的情況不同:我國法制的歷史比西方國家久遠得多,但我國的刑法時代延續得太長太長,以臻民法時代到來時,西方國家已進入行政法時代了。我們不能等民法時代結束再自然地步入行政法時代。我國的市場經濟形成比西方國家晚得多,但其發展卻要快得多。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形成必然導臻民法法制,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導致行政法法制。所以我國的行政法時代將緊接著民法時代到來。為迎接行政法時代的到來,我們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一,推進經濟和政治體制的改革,使我國忙形成行政法法制的土壤和環境;其二加強行政法的立法,為建立民主、法治國家提供形式條件;其三,改進行政法的執法和司法,促進行政法由法制變成法治,由表態變成動態;其四,加強法制、法治的宣傳普及,提高國民的行政法意識,為建立民主、法治國家提供實質條件;共五,開展行政法研究,為健全、完善行政法制、法治提供理論指導,為行政法時代的法制、法治繪制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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