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英國警察權的變遷

論英國警察權的變遷
定價:216
NT $ 188
  • 作者:夏菲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1-06-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11820751
  • ISBN13:9787511820754
  • 裝訂:平裝 / 187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警察是現代國家維護社會秩序與預防、打擊犯罪的主要力量。然而,如何在保障警察工作效率的同時又確保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即警察權與公民權的平衡問題,對各個國家來說,都是一個難題。英國警察被認為是世界現代職業警察的開端,其權力內容和權力制約模式呈現出獨特的風格。

夏菲編著的《論英國警察權的變遷》從英國警察制度的誕生、警察負責制、警察偵查權、警察處置治安事件的權力、警察權行使的救濟五個角度對英國警察權發展的歷史進行研究,以期在全面、深入地揭示英國警察權變遷過程的同時,為我國警察權控制體系的完善提供新的思路。

《論英國警察權的變遷》是“比較法文叢”之一。


夏菲,1972年生,上海人。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專業,法學博士。現為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曼徹斯特大學訪問學者,先後赴美國凱斯西儲大學法學院、澳大利亞悉尼大學法學院講學。主要研究方向為刑事司法制度與犯罪學。

主要研究成果︰合著有《網絡犯罪研究》、《西方刑法史》等著作,主編《治安管理研究》,在《政治與法律》、《華東政法大學學報》、《法學雜志》、《犯罪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數十篇。
 

目錄

導論
一、研究的源起
二、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與存在的不足
三、本書的兩個前提性概念
(一)什麼是警察
(二)什麼是警察權
第一章 英國警察權的淵源
一、英國現代職業警察誕生前的治安模式
(一)傳統自治型治安模式的形成與衰落
(二)建立新的治安模式的嘗試
二、英國現代職業警察的誕生與初步發展
(一)英國現代職業警察的誕生
(二)現代職業警察在倫敦以外地區的艱難推進
三、夾縫中生存決定了新警察權力的有限性
(一)警察權力的有限性
(二)警察權源于治安官的權力
結語
第二章 英國警察權制約的組織基礎——警察負責制
一、英國新警察建立初期多樣化的警察負責制
(一)警察的地方性特征決定了警察負責制的多樣性
(二)1856年警察法——地方警察中央化控制的開端
二、《1964年警察法》確定的統一的警察負責制
(一)《1964年警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
(二)《1964年警察法》所確認的現代警察負責制
(三)司法判決對1964年警察負責制的注釋
三、英國警察負責制的新發展
(一)警察民主負責制發展的社會背景
(二)警察民主負責制的模式探討與實踐嘗試
(三)警察負責制之中央化控制的進一步加強
結語
第三章 英國警察偵查權的發展
一、英國警察偵查權的緩慢發展
(一)英國警察偵查權發展的必然性
(二)大都市警察局偵查部門的建立與發展
二、由普通法調整的警察偵查權
(一)逮捕權
(二)訊問權
(三)起訴權
三、由制定法規範的統一的警察偵查權
(一)盤查權
(二)逮捕權
(三)訊問權
(四)起訴權
結語
第四章 警察處理治安事件權力的發展
一、英國警察處置治安事件權力的法律依據
(一)1714年騷亂法
(二)普通法上的騷亂罪與非法集會罪
(三)普通法上的妨害公共秩序
(四)1986年公共秩序法
二、工業糾紛與警察處置
(一)19世紀晚期至20世紀早期的工業糾紛及警察處置
(二)20世紀20年代至70年代的工業糾紛及警察處置
(三)20世紀80年代的工業糾紛及警察處置
三、城市騷亂與警察處置
(一)20世紀80年代城市騷亂與警察處置
(二)20世紀90年代城市騷亂與警察處置
(三)21世紀初城市騷亂與警察處置
四、集會游行示威與警察處置
(一)20世紀60年代以來英國集會游行示威概況
(二)警察對法律規定權力的運用
結語
第五章 英國警察權行使的救濟——針對警察的投訴與訴訟
一、英國警察投訴機制的法律變革
(一)《1964年警察法》——警察自我調查的警察投訴機制
(二)《1976年警察法》——警察投訴委員會有限介入的警察投訴機制
(三)《1984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處理方式更靈活、程序更完整的警察投訴機制
(四)《2002年警察改革法》——獨立警察投訴委員會全面介入的警察投訴機制
二、英國警察投訴機制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變化頻繁但缺乏實質性變革
(二)公眾對警察投訴機制缺乏信心
三、針對警察的民事訴訟
(一)當事人通過針對警察的民事訴訟獲得高額賠償
(二)上訴法院確定民事訴訟中警察賠償數額的認定標準
(三)上議院明確警察承擔民事責任的邊界
結語
(一)投訴警察和針對警察的民事訴訟是公民獲得救濟的主要途徑
(二)獨立性增加是投訴制度的總體發展趨勢
(三)公眾、警察、政府和法官合力決定了英國警察權救濟制度的變革走向
結論
一、英國警察權及其控制的總體特征
(一)“警察就是公眾”的觀念決定了早期英國警察的權力內容
(二)中央與地方長期斗爭中發展起來的警察負責制鞏固了警察的獨立地位
(三)普通法、制定法、警察文化合力造就的警察權力
(四)警察權力隨社會條件的變動而發生變化
二、英國警察權控制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一)警察權控制體系的復雜性
(二)警察權控制體系的變動性
參考文獻
後記
 

每一項研究,最重要的是它的價值。在我看來,夏菲博士《論英國警察權的變遷》一書的價值主要有三個方面。

首先,本書以一種全景分析的手法,將英國警察權放人歷史、社會發展的緯度去考察,不僅清晰地梳理了英國警察權制度發展的脈絡,而且進一步分析了制度存在和發展的社會原因,使讀者能對這一問題有一個完整、客觀、深入的了解。作者閱讀了大量的第一手英文資料,提供了英國具有代表性學者的觀點。但在論述過程中,她叉充分認識到中英警察制度的差異,以中國學者的思維去解讀英國警察權問題,清楚、準確地闡述了英國警察權制度的精髓,既不失之原貌,又不晦澀生硬,做到這一點非常不容易。

其次,在本書中,作者從英國現代職業警察的起源、警察負責制、警察偵查權、警察處置治安事件的權力、警察投訴機制這五個方面分析英國警察權的內容。這為我們研究警察權問題提供了一種新的研究範本,即應當從哪些角度去研究。在我國,長期以來,對警察權問題的關注集中于刑事訴訟領域和治安處罰領域,對于警察組織形式與警察權控制的關系、警察投訴機制等問題的研究相對較少,而且沒有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去研究。從這個角度來看,這樣一種體系結構設置,本身就具有創新性。

最後,本書內容充實、資料豐富,在一個我國學術界耕耘不多、成果很少的領域,進行了詳盡深入的梳理,做出論述,每一個部分都給人以新穎的感受。許多觀點,也都是國內相關領域學者所未曾涉及的,因而在相當程度上填補了國內研究的空白。

綜上所述,本書是外國警察制度研究領域一項比較突出的成果,對我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研究,以及司法制度、公安體制的改革,都有重要的啟迪和參考價值。當然,如作者自己所言,該項研究的理論深度還不夠,以後需要進一步提升。

學術價值在研究領域是一個常見詞,但在生活中,“價值”一詞或被人忽略,或簡單地與金錢畫等號。對研究者而言,學術研究的價值是什麼?為了學位、職稱、項目,這是將研究作為生存之技,此為價值之一;為研究而研究,就是想弄清楚問題,這是將研究作為生存之本,此為價值之二。無論研究者追求的是哪一種價值,都是合理的,並無高低優劣之分,由個人經歷、教育背景和興趣等因素決定。重要的是,每個人都客觀、真實地呈現自己的研究成果,這種成果可能是深邃的思想、宏觀的制度或具體的問題;有些可能震撼整個學術界甚至全社會;有的是在某個領域頗有影響;有的則僅為少數人所知曉。但對研究者而言,形式和結果都只是附屬品,只要實現了他(她)自己所期望的價值,就應該是一件非常快樂的事了。

本書是夏菲在其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改增補而成。作為華東政法大學一名雙肩挑的青年教師,她平時白天擔負著繁忙的行政事務,查閱資料、翻譯外文、增補寫作都只能擠出晚上及節假日等業余時間進行。天性聰慧、做事又極其認真的她,非常執著,在博士論文答辯通過之後,毫不懈怠,繼續努力,閱讀翻譯了大量英語文獻,對論文做了許多增補,並精雕細琢,使書稿的質量在博士論文的基礎上有了很大提高。在我所指導的博士論文中,中文資料很少,主要依靠外語文獻完成的不多,而本書就是其中之一。

身處追求效率、利益的喧囂時代,游于車水馬龍、五光十色的商品經濟波濤之中,卻去研究那上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外國法律制度史,似乎是一件與我們的生活格格不入的苦差事,因為它不能直接產生效益。好在,這又是一個研究者脫離市場尚能安身立命的時代,因而我們可以有自主的選擇。如果在奉獻具有學術價值的研究成果的同時,研究者個人也感覺實現了自身價值,這應該是最成功的學術研究了我想,這大概也是夏菲博士這幾年來一直在默默追求的境界吧。

何勤華
于華東政法大學
201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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