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六版)

憲法(六版)
定價:520
NT $ 494
  • 作者:許育典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3-01-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2552743
  • ISBN13:9789862552742
  • 裝訂:平裝 / 536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六版
 

內容簡介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

  因此,這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這本書就是作者在「白話憲法」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第1編憲法總論、第2編憲法基本原則、第3編基本權總論、第4編基本權各論、第5編國家組織論、第6編基本國策論。

  最新版嘗試讓閱讀者能在淺白的文句中,養成一定程度的憲法涵養,並將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融合入本書各段的論述,藉此提升閱讀者憲法學的深度,且整理這幾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加入在本書各章節中,期待本書以最新面目與讀者相遇。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台南市法規、教育、教師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

  【經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教育部法規委員、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著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Duncker & Humblot)、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五南)、宗教自由與宗教法(元照)、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元照)、憲法(元照)、教育法(五南)、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元照)、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元照)、為人民說人權故事(元照)

 

目錄

獻詞
六版序--文林苑都更案的憲法反思
序言--憲法作為人生的真善美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1編 憲法總論
 §1 人、國家與憲法∕1
  壹、人、社會與國家∕1
  貳、法律、國家與憲法∕1
 §2 憲法、國家法、國家學與政治學∕3
  壹、憲法的概念∕3
  貳、國家法與憲法的區別∕4
  參、國家法的概念∕5
  肆、國家學、政治學與國家法的區別∕6
 §3 憲法的功能、特性與種類∕7
  壹、憲法的功能∕7
   一、保障基本權的功能∕7
   二、組織與限制國家權力的功能∕8
   三、維持國家運作秩序的功能∕8
   四、促進國家整合的功能∕8
  貳、憲法的特性∕9
   一、憲法的最高性∕9
   二、憲法的原則性∕9
   三、憲法的開放性∕10
   四、憲法的政治性∕10
   五、憲法的妥協性∕11
   六、憲法的固定性與機動性∕12
  參、憲法的種類∕12
   一、以獨立文書形式為標準∕12
    成文憲法∕12
    不成文憲法∕12
   二、以修憲難易程度為標準∕13
    剛性憲法∕13
    柔性憲法∕13
   三、以制定機關為準∕13
    欽定憲法∕13
    協定憲法∕13
    民定憲法∕13
 §4 憲法的制定、修改與變遷∕13
  壹、憲法的制定∕13
   一、制憲權的性質∕13
   二、制憲權的主體與程序∕14
  貳、憲法的修改∕15
   一、修憲的意義與必要∕15
    憲法的民主正當性∕16
    憲法的機動性∕16
   二、修憲的機關與程序∕16
   三、修憲的界限∕18
   四、修憲的方式∕20
  參、憲法的變遷∕21
   一、憲法變遷的意義∕21
   二、憲法變遷的原因∕22
    大法官解釋∕22
    國會的立法∕23
    憲法習慣∕24
 §5 憲法的解釋∕24
  壹、一般法律解釋的方法∕25
   一、文義解釋∕25
   二、體系解釋∕26
   三、目的解釋∕26
   四、歷史解釋∕27
   五、比較解釋∕27
  貳、憲法解釋的特別方法∕27
   一、客觀解釋優先∕27
   二、憲法統一原則∕28
   三、和諧解釋原則∕28
   四、最大可能有利原則∕29
   五、合憲解釋原則∕30
  參、憲法解釋的界限∕30

第2編 憲法基本原則∕33
 §6 民主共和國∕34
  壹、民主與共和概述∕34
  貳、國家形式的發展∕34
   一、傳統的類型∕35
    依據亞里斯多德學說的三分法∕35
    依據馬基里維利學說的二分法∕35
   二、現在的類型∕36
    君主專制與君主立憲∕36
    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36
    內閣制與總統制∕36
    多黨國家與一黨國家∕36
  參、民主的概念與內涵∕36
   一、民主的概念∕36
   二、民主的內涵∕38
    直接民主或代議民主∕38
    多黨制度∕39
    民主正當性原則∕39
    多數原則與少數保障∕40
    政治言論與活動自由的保障∕41
   三、戰鬥性的民主∕42
  肆、共和的概念與內涵∕45
   一、共和的概念∕45
   二、共和的內涵∕46
    禁止世襲∕46
    有限任期∕46
    須負責任∕46
 §7 法治國∕48
  壹、法治國的發展∕48
  貳、法治國原則的概念與意義∕49
   一、從自由法治國到社會法治國∕49
   二、從形式法治國到實質法治國∕50
   三、法治國原則的實質意義∕51
  參、法治國原則的內涵∕52
   一、憲法的最高性∕52
   二、基本權的保障∕53
   三、權力分立原則∕54
    權力區分∕55
    權力制衡∕56
   四、依法行政原則∕57
    法律優位原則∕57
    法律保留原則∕58
   五、法的安定性原則∕60
    法的明確性原則∕61
    法的信賴保護原則∕63
   六、比例原則∕65
    第一階段:公益目的審查∕66
    第二階段:必要性審查∕66
   七、權利救濟的保護∕68
   八、國家賠償責任∕70
    國家無責任論∕71
    國家代位責任論∕71
    國家自己責任論∕71
 §8 社會國∕73
  壹、民享與社會國∕73
  貳、社會國的發展∕74
  參、社會國的概念∕75
  肆、社會國的內涵∕77
   一、社會形成∕77
   二、社會安全∕77
   三、社會正義∕78
 伍、社會國的憲法規範效力∕79
 §9 多元文化國∕81
  壹、文化國的發展∕81
  貳、多元文化國作為國家目標∕83
  參、多元文化國的內涵∕86
   一、國家中立性原則∕86
   二、國家寬容原則∕88
  肆、多元文化國的憲法規範效力∕90

第3編 基本權總論∕91
 §10 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91
  壹、基本權的發展∕91
  貳、基本權的意義∕93
 §11 基本權的本質與法特徵∕95
  壹、自我實現、法秩序與基本權∕95
   一、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95
   二、自我實現、多元社會與法秩序∕96
   三、基本權作為自我實現與法秩序的整合規範∕96
    他人的權利∕97
    合憲的秩序∕97
    道德法則∕98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基本權規範體系∕99
   一、我國憲法的基本權規範體系∕99
   二、概括基本權∕99
   三、特別基本權∕100
  參、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本質的法建構∕101
   一、主觀權利∕102
   二、客觀價值決定∕102
 §12 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04
  壹、基本權的保護領域與保護法益∕104
  貳、基本權功能建構下的保護法益∕105
   一、基本權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105
    防禦權功能的保護法益∕106
    社會基本權功能的保護法益∕107
   二、基本權作為客觀法的功能∕111
    客觀價值秩序功能的保護法益∕112
    制度性保障功能的保護法益∕114
    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的保護法益∕117
    國家保護義務功能的保護法益∕118
 §13 基本權的主體∕121
  壹、自然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121
   一、基本權的權利能力∕121
   二、基本權的主張能力∕124
  貳、法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125
   一、私法人的問題∕125
   二、公法人的問題∕126
 §14 基本權的分類∕129
  壹、依基本權主體而分類∕129
   一、人權與公民權∕129
   二、自然人權利與法人權利∕130
  貳、依基本權規範而分類∕130
   一、列舉規定∕130
   二、概括規定∕130
  參、依人民與國家的關係而分類∕131
   一、被動地位∕132
   二、消極地位∕132
   三、積極地位∕132
   四、主動地位∕133
 §15 基本權的適用範圍∕133
  壹、基本權的垂直效力∕134
  貳、基本權的水平效力∕136
   一、從水平效力到基本權第三人效力∕136
   二、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在德國的適用∕137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的德國學界爭論∕137
    直接效力在德國基本法並未規定∕138
    重視基本權對整體法秩序的重要性∕138
   三、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在我國的適用∕140
 §16 基本權的限制∕143
  壹、確定基本權的保護法益∕144
   一、解釋可能涉及的基本權內容∕144
   二、把所涉事實涵攝到符合的基本權∕146
  貳、基本權保護法益是否受侵犯∕148
  參、從形式的規範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50
   一、憲法的直接限制:憲法保留原則∕150
   二、法律的限制:法律保留原則∕151
   三、憲法的內在限制:利益衡量原則∕152
  肆、從實質的手段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55
   一、特定公益目的的檢驗∕155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156
    避免緊急危難∕156
    維持社會秩序∕157
    增進公共利益∕157
   二、必要性的檢驗∕160
    適合性原則∕160
    必要性原則∕161
    合比例性原則∕161
 §17 基本權的救濟:違憲審查制度∕163
  壹、違憲審查制度的原由∕164
  貳、違憲審查制度的分類∕165
   一、集中型和分散型違憲審查∕165
   二、抽象與附隨的違憲審查制度∕166
  參、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167
   一、憲法規定下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167
   二、我國違憲審查制的聲請主體∕169
   三、我國違憲審查制的聲請客體∕170
   四、我國違憲審查制的基本權救濟∕171

第4編 基本權各論∕175
 §18 平等權∕175
  壹、平等權的保障原由∕175
  貳、平等權的保障範圍∕175
  參、平等權的主體∕178
  肆、平等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78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179
    防禦權的保護法益∕179
    共享權的保護法益∕183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184
    對立法權的拘束∕184
    對行政權的拘束∕185
    對司法權的拘束∕185
 §19 人身自由∕187
  壹、人身自由的保障原由∕187
  貳、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188
  參、人身自由的主體∕190
  肆、人身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91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191
    逮捕、拘禁∕192
    審問、處罰∕195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195
    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195
    組織與程序保障的保護法益∕198
 §20 人民不受軍審自由∕201
  壹、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原由∕201
  貳、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範圍∕202
  參、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主體∕202
  肆、人民不受軍審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03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03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203
 §21 居住自由∕204
  壹、居住自由的保障原由∕204
  貳、居住自由的保障範圍∕205
  參、居住自由的主體∕206
  肆、居住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06
   一、刑事搜索∕207
   二、行政檢查∕208
   三、國防與軍事目的∕209
   四、緊急或重大公共利益∕209
 §22 遷徙自由∕210
  壹、遷徙自由的保障原由∕210
  貳、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210
  參、遷徙自由的主體∕211
  肆、遷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11
   一、黑名單的問題∕211
   二、外國人的問題∕212
   三、役男出國的問題∕212
 §23 言論自由∕213
  壹、言論自由的保障原由∕213
  貳、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214
   一、保障的理論基礎∕215
    追求真理說∕215
    健全民主程序說∕215
    表現自我說∕215
   二、保障範圍∕216
    言論的內容∕217
    言論的發表目的與方式∕218
  參、言論自由的主體∕220
  肆、言論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20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220
    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20
    共享權的保護法益∕226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226
    組織與程序保障的保護法益∕226
    國家保護義務的保護法益∕227
  伍、從言論自由衍生的通訊傳播自由∕228
 §24 學術自由∕233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原由∕233
  貳、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234
  參、學術自由的主體∕235
   一、個人的基本權主體∕236
   二、團體的基本權主體∕237
  肆、學術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38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38
    研究自由∕238
    講學自由∕240
    學習自由∕241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242
    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242
    制度性保障的保護法益∕243
 §25 著作自由∕249
  壹、著作自由的保障原由∕249
  貳、著作自由的保障範圍∕250
  參、著作自由的主體∕250
  肆、著作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51
 §26 出版自由∕251
  壹、出版自由的保障原由∕251
  貳、出版自由的保障範圍∕251
  參、出版自由的主體∕253
  肆、出版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53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53
    從出版流程的建構而來∕253
    從出版自由的防禦對象而來∕255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組織與程序保障的保護法益∕256
 §27 秘密通訊自由∕257
  壹、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原由與範圍∕257
  貳、秘密通訊自由的主體∕258
  參、秘密通訊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58
 §28 宗教自由∕260
  壹、宗教自由的保障原由∕260
  貳、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261
  參、宗教自由的主體∕263
  肆、宗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64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64
    內在信仰自由∕264
    表達信仰自由∕266
    從事宗教活動自由∕267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268
    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268
    制度性保障的保護法益∕271
 §29 集會自由∕274
  壹、集會自由的保障原由∕274
  貳、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274
  參、集會自由的主體∕277
  肆、集會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77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77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國家保護義務的保護法益∕280
 §30 結社自由∕281
  壹、結社自由的保障原由∕281
  貳、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282
  參、結社自由的主體∕283
  肆、結社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83
 §31 生存權∕285
  壹、生存權的保障原由∕285
  貳、生存權的保障範圍∕285
  參、生存權的主體∕286
   一、墮胎的合法化問題∕286
   二、安樂死的許可問題∕287
  肆、生存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88
   一、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88
    贊成死刑存置理由∕288
    反對死刑存置理由∕288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立場∕289
   二、給付請求權的保護法益∕291
 §32 經濟上的基本權∕292
  壹、工作權∕292
   一、工作權的保障原由∕292
   二、工作權的保障範圍∕292
    作為自由權的工作權∕292
     作為社會權的工作權:勞動基本權∕293
   三、工作權的主體∕294
   四、工作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94
    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94
    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296
  貳、財產權∕297
   一、財產權的保障原由∕297
   二、財產權的保障範圍∕297
   三、財產權的主體∕299
   四、財產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99
    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99
    作為客觀法的功能∕301
 §33 權利救濟請求權∕302
  壹、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原由∕302
  貳、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範圍∕303
   一、司法上的受益權∕303
   二、行政上的受益權∕305
    請 願∕305
    訴 願∕305
  參、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主體∕306
  肆、權利救濟請求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07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307
    一個廣泛且完整的權利救濟保障∕308
    須受到公權力的侵犯∕308
    須主觀權利被侵害∕309
    一個有效的權利救濟保障∕309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310
    制度性保障的保護法益∕310
    組織與程序保障的保護法益∕311
 §34 參政權∕313
  壹、參政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313
  貳、參政權的主體∕314
  參、選舉權∕315
   一、選舉權的意義∕315
   二、選舉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15
    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315
    作為客觀法的功能:組織與程序保障的保護法益∕315
  肆、罷免權∕317
   一、罷免權的意義∕317
   二、罷免權行使的限制∕318
  伍、創制與複決權∕318
   一、創制與複決權的意義∕318
   二、公民投票法作為創制與複決權的實現∕319
    總 則∕321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人的法定資格∕321
    公民投票程序∕321
    公民投票結果∕322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323
    公民投票爭訟∕324
 §35 應考試及服公職權∕326
  壹、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326
  貳、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主體∕326
  參、應考試及服公職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27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327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制度性保障的保護法益∕327
 §36 教育基本權∕329
  壹、教育基本權的保障原由∕329
  貳、教育基本權的保障範圍∕330
   一、教育基本權的概念∕330
   二、從教育基本權到國民教育法的落實∕332
   三、從教育基本權分析教育基本法的立法迷思∕333
   四、教育基本權保障範圍的釐清∕334
  參、教育基本權的主體∕336
  肆、教育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37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337
    防禦權的保護法益∕337
    共享權的保護法益∕339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340
    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340
    制度性保障的保護法益∕343
    組織與程序保障的保護法益∕344
 §37 概括基本權∕346
  壹、概括基本權的保障原由∕346
  貳、概括基本權的保障範圍∕347
   一、程序基本權∕349
   二、隱私權∕350
   三、結婚權∕352
   四、姓名權∕353
   五、契約自由∕353
   六、名譽權∕353
   七、人格權∕354
  參、概括基本權的主體∕355
  肆、概括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55
   一、原權層次∕355
   二、憲法基本權層次∕356
   三、一般法律層次∕356
   四、人民權利層級化的實益∕357
    保障的優先順序∕357
    限制理由的寬嚴∕357
    人民權利的拋棄∕357
 §38 人民的憲法義務∕359
  壹、憲法義務與法律保留∕359
  貳、納稅義務∕360
   一、納稅的意義與租稅法律主義∕360
   二、納稅義務的主體∕361
   三、稅法的合憲性審查∕362
  參、服兵役義務∕362
   一、服兵役的意義∕362
   二、服兵役義務的主體∕362
   三、服兵役義務與宗教信仰∕363

第5編 國家組織論∕367
 §39 國家組織總論∕367
  壹、國家組織作為憲法的第二種結構∕367
   一、以國家權力為規範對象∕367
   二、以憲法的基本原則為出發點∕367
  貳、民主共和對國家組織的要求∕368
   一、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369
   二、代議民主作為國民主權的實踐∕370
   三、法定代表原則的憲法確認∕372
   四、定期改選在我國的強調∕373
  參、法治國原則對國家組織的要求∕373
   一、水平權力分立的要求∕374
    權力區分∕374
    權力制衡∕375
   二、垂直權力分立的要求∕375
    組織自主性∕376
    人事自主性∕376
    稅收與財政自主性∕376
    地方發展規劃自主性∕377
    制定自治法規∕377
 §40 總 統∕377
  壹、憲法對總統的雙重定位∕377
   一、內閣制、總統制與雙首長制∕377
   二、我國憲法的設定∕379
  貳、總統的產生∕380
   一、總統的選舉∕380
   二、總統的罷免與彈劾∕380
   三、總統的繼任與代行∕381
  參、總統的特別義務與特別權利∕383
  肆、總統的職權∕386
   一、公布法令權∕386
   二、赦免權∕386
   三、授與榮典權∕387
   四、院際調節權∕387
   五、統帥權∕387
   六、締約宣戰媾和權∕388
   七、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388
   八、官員任免權∕388
   九、覆議核可權∕389
   十、解散國會權∕390
   十一、國家緊急應變權∕390
     發布戒嚴∕390
     發布緊急命令∕391
   十二、國家機密特權∕391
 §41 行政院∕394
  壹、行政院的地位∕394
  貳、行政院長的產生方式∕394
  參、行政院的組織與決策∕395
  肆、行政院的職權∕399
  伍、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399
   一、施政監督與國政共同參與關係∕399
   二、提案與審議關係∕399
   三、預算監督關係∕400
   四、決算監督關係∕400
   五、覆議關係∕400
   六、倒閣關係∕401
 §42 立法院∕402
  壹、立法院的定位∕402
  貳、立法院的組成∕402
  參、立法委員的特別權利∕403
   一、言論免責權∕404
   二、不受逮捕權∕405
  肆、立法院的職權∕405
   一、立法權∕405
   二、預算審議權∕406
   三、人事同意權∕407
   四、行政監督權∕408
    質詢權∕408
    調查權∕409
    倒閣權∕410
    決算審定審議權∕410
   五、對總統、副總統的罷免與彈劾提議權∕411
   六、憲法修正案提案權∕411
   七、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解決權∕411
  伍、立法院行使職權的方式∕411
   一、議會不連續原則∕412
   二、議會自律原則∕412
   三、議事程序原則∕413
 §43 司法院∕414
  壹、司法院的地位與職權∕414
   一、制憲者原意與憲政實踐∕414
   二、司法院的組織∕415
   三、司法院的職權∕417
  貳、大法官的職權∕417
   一、法令統一解釋權∕418
   二、憲法解釋權∕418
   三、違憲政黨解散權∕419
   四、大法官解釋的效力∕419
  參、司法獨立∕419
   一、法定法官原則∕420
   二、政治中立原則∕420
   三、法官的身分保障∕420
   四、司法預算獨立∕421
   五、法官自治∕422
  肆、司法權行使的界限∕422
   一、立法裁量∕422
   二、行政專業判斷∕422
   三、人民團體內部爭議∕423
   四、議會自律行為∕423
   五、統治行為∕423
 §44 考試院∕424
  壹、考試院的地位∕424
  貳、考試院的組織與決策∕425
  參、考試院的職權∕425
 §45 監察院∕426
  壹、監察院的地位∕426
  貳、監察院的組成∕427
  參、監察院的職權∕428
   一、調查權∕428
   二、糾正權∕428
   三、彈劾權∕429
   四、糾舉權∕429
 §46 地方自治團體∕430
  壹、地方自治的本質∕430
   一、固有權說∕430
   二、承認說∕431
   三、制度性保障說∕431
   四、住民主權說∕431
  貳、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432
  參、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及其具體化∕432
  肆、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433
   一、劃分標準∕433
   二、劃分實益∕435
   三、權限爭端解決機制∕436
    行政爭訟程序∕436
    國 會∕437
    聲請大法官解釋∕437
  伍、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權力分立∕438
   一、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劃分∕438
   二、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438
   三、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權的行使∕439

第6編 基本國策論∕441
 §47 基本國策作為憲法的第三種結構∕441
 §48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定∕442
 §49 基本國策作為憲政國家追求的國家目標∕443
 §50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意義∕445
 §51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功能∕446
 §52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效力∕448
 §53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類型∕450
  壹、國家目標作為社會權∕450
  貳、國家目標作為制度性保障∕452
  參、國家目標作為憲法委託∕452
  肆、單純的國家目標∕454

參考文獻∕457

附錄
中華民國憲法∕46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482

索引∕489

 

六版序

文林苑都更案的憲法反思

  台北市政府拆除文林苑王家,點燃了中央與地方的戰火。內政部長李鴻源直指整起事件是居住不正義的表象;營建署長葉世文也認為文林苑都更案的確有檢討空間,且問題可能出在行政執行面上。相對於此,台北市市長郝龍斌則表示,「拆除王家是痛苦的決定」,卻也凸顯法令缺失,主管的內政部應盡速修法!

  問題是,在代建商拆除文林苑王家都更案中,台北市政府照著都市更新條例條文規定的一文一字,全然沒有變動地依據「形式」法律規定來執行,完全置王家獨棟透天的「實質」財產權於不顧。事實上,王家這棟透天厝是可獨立於文林苑之外的,何況台北市政府還是代建商來拆除,究竟台北市政府在此所強調的完全依法行政,是如何加以裁量而選擇的,的確令人質疑!無怪乎內政部長李鴻源面對在野立委質詢時最後會說:「文林苑王家『可』劃在都更範圍外,應該不是法令的問題。」這句話更凸顯了台北市政府的「選擇性」依法行政,完全違反了「實質」法治國家的人民基本權保障精神!

  在此,我們都應該要問,台北市政府為何要「選擇性」依法行政,如同林峰正律師所言:「當政府好像強盜一樣拆人房屋,竟還說是依法辦理,真是荒唐!」這中間究竟有何可圖呢?事實上,這都是在取得多數人(選票)的認同。作為一個在台灣長期生活的公民,如果好好仔細觀察,在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中,相較於解嚴以後對民主期待與要求的快速發展,法治化的腳步十分緩慢。因此,過去執政者在執行法律之際,時常短視近利地因為選票的左右,而選擇性地容忍不法的行為,從而促進民粹主義在台灣的抬頭。執政者在執行相關法律時,如果為了政治利益的現實選舉考量,而選擇性地依法行政並容忍不法行為,會逐漸導致「合法性的軟化」。

  也就是說,這種情形看在其他服從法律的人民眼裡,可能使他們不信賴台灣的法律體系。雖然,國家是由社會成員組成,而國家權力的行使,須透過社會大多數成員代表的民主決定。但如果國家或社會大多數成員無法寬容,則採取民主制度的多元社會將沒有建立的可能性。因此,寬容本身乃成為民主國家賴以生存的必要精神要件。在本案上,或許《都市更新條例》立法不周而沒有提供少數的弱勢者對等保障,但行政機關如果顧及王家獨棟透天的可分離性,積極依法行政地居中協調,可缺少王家土地的文林苑早就蓋好了。在此,台北市政府選擇了停留在多數利益的「形式」法治國家,從而犧牲了少數保障的「實質」法治內涵,在憲法的實踐上忽視了少數人民的基本權保障,是一個值得我們反思的憲法案例。

  這本憲法,第1版因我的內心關懷,著重在基本原則與基本權的論述;第2版主要補充了國家組織的論述;第3版加強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論述;第4版除了將最新的大法官解釋新增融入各處外,更希望「尊重他人」能成為法律新鮮人學習憲法的基礎;第5版不但對焦在公民素養作為憲法的教學目的,而且增補了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藉此提升本書所掌握的憲法學深度;第6版則主要對焦在將這2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最後要提的是,林維毅、陳碧玉、黃憶潔、林宗翰、莊惠婷、蔡汶含、許介仁、馮欣中、王孝慈、李佳育、林修睿與黃宗菁等同學,無論是在討論上,或在校稿上,都對這本書的出版有所貢獻,感謝他們。尤其是維毅與碧玉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此外,這本憲法教科書的最新改版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2012年12月25日11時
寫於成大社科大樓研究室

序言

憲法作為人生的真善美

  憲法,保障了人的一生,從出生到死亡。

  憲法的基本權保障,是人自我實現的依據。人生,因自我實現而真,能自我實現而善,真善自我實現而美。

  憲法作為人生的真善美,是人民一生的根本保障,也是法律人結合應然與實然的追求,同時成為我這輩子的終身奮鬥。

  憲法,既是人生真善美的保障,本應為全民共同奮鬥維護。但在台灣,從1991年至今不到15年間,已經歷經7次的修憲,為什麼又在談修憲了呢?真正的原因,恐怕是人民對憲法的一知半解,造成政黨利用憲法的縫隙。事實上,兩黨的所作所為,已經破壞憲法的最高性,恐對未來有難以彌補的憲政傷害。尤其是第7次修憲時,將日後憲法修正的門檻提高,除須立法委員3∕4通過外,還須交由公民複決。本來,交由公民投票複決,是人民主權的展現,應該值得欣喜,但這是全世界門檻最高的複決。可以預見的是,未來修憲除非近乎全民支持,否則將難以通過。

  從2000年政黨輪替後的政治僵局與國會空轉,可看出藍綠政黨的深層對立,政黨並未瞭解憲法是為全民而存在。如果,兩大政黨的目的都在全民,他們就會找到最大公約數,那就是遵守憲法的規範。問題是,政黨往往為了贏得選票而迎合選民,加上長期戒嚴缺乏憲法文化,及人民憲法教育的不足,人民之間終因政黨操作族群而逐漸對立,失去憲法作為全民整合的民主寬容契機。因此,將來不管憲改內容如何,都應跳脫藍綠的爭執,追求全民憲法的精神,對焦在人民生活的真善美,並經過充分的民主審議過程,取得社會和民意的最大共識,才有機會通過公民複決。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因此,這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憲法總論(Ⅰ)、憲法基本原則(Ⅱ)、基本權總論(Ⅲ)、基本權各論(Ⅳ)、國家組織論(Ⅴ)、基本國策論(Ⅵ)。整體論述的重點,比較著重前面四個部分,因為這些跟人民自我實現較相關,我的論述無法脫離內心關懷,還請讀者諒解。在國家組織論的部分,捨棄了國民大會的論述,因為第7次修憲時完全廢止了國民大會的職權,使得國民大會只存在憲法史的意義,也請讀者注意。

  書稿寫就,沉吟不已。如果說,我的學術投入是塊園地,那它的成長與茁壯,要歸功於我的家人、師長、朋友與學生們的持續灌溉。你們都是我生命中的貴人,不斷形成我的奮鬥動力,源源不絕。

  特別感恩杜賓根大學Kastner, Puttner, Heckel, Schroder教授的共同推薦,使我榮獲德國洪堡基金會2006-2007年的研究獎學金,讓我有機會在杜賓根山城沈澱醞釀此書。

  吳幸怡、盧浩平、翁國彥、郭兆軒、毛妍懿、紀筱儀、 凌赫、李佳蓉、王碩禧、林維毅、劉惠文、陳又禾、洪嘉佑、 范欣蘋、蔡文健與陳碧玉等同學,無論是在討論上,或在校稿上,都對這本書的出版有所貢獻,感謝他們。尤其是浩平與碧玉主導校對與格式化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此外,這本憲法教科書的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我的一生,從無到有,皆緣於人。尤其是一路的求學,單靠父母挑磚,實在難以為繼,沒有人民提供的資源,難以成就今日一切。從大學時代的獎學金,到教育部的公費留學,我都感恩著台灣人民。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與我共同生活的人民,您們的幸福是我靜靜埋頭憲法的泉源,不斷引領我奮鬥向上。

2006年8月12日11時
寫於杜賓根山城

網路書店 類別 折扣 價格
  1. 新書
    95
    $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