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目錄
序 文
作者簡歷
一、大學法律學系行政法學教學之芻議
壹、前 言 3
貳、行政法之特徵與學習上的困難 6
參、改進建議 9
肆、結 論 33
二、永續民主與法制
壹、前 言 39
貳、民主作為憲法原則 40
參、民主制度之保護 65
肆、民主制度之配套與前提要件 68
伍、結 論 71
三、德國之國會調查權
壹、前 言 77
貳、調查委員會(Untersuchungsausschuss) 80
參、調查特別委員會(Enquete-Kommission) 90
肆、德國國會調查制度之特色 94
伍、結 論 97
四、德國之選區劃分與司法審查
壹、前 言 103
貳、德國聯邦議會所採之選舉制度 105
參、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前之法制與司法審查 107
肆、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後之法制與司法審查 117
伍、結 論 125
五、獨立機關之設置及其人事權
—— 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
壹、背景事實 131
貳、解釋要旨 133
參、評 析 138
肆、結 論 158
後 記 160
六、獨立行政機關與訴願制度
壹、前 言 163
貳、訴願權作為基本權利 165
參、訴願程序之功能 170
肆、現行規定之解釋 174
伍、未來修法之考量 178
陸、結 論 182
七、訴願法修法之趨勢與發展
壹、前 言 187
貳、配合行政程序法之修正 188
參、體例結構上之修正 192
肆、訴願制度之修正 199
伍、結 論 212
八、機關爭議作為憲法訴訟之訴訟類型
—— 評「憲法訴訟法」草案
壹、前 言 219
貳、機關爭議聲請人 222
參、機關(國會)內部之爭議 236
肆、機關爭議與憲法訴願之交錯 239
伍、結 論 248
九、撤銷訴訟之裁判基準時點
壹、前 言 253
貳、行政訴訟制度設置之目的 255
參、時空變遷與行政處分之廢棄 263
肆、訴訟法上之考量因素 268
伍、實體法上之考量因素 278
陸、結 論 290
十、對行政執行行為不服之第一次權利保護
——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二二八號裁定
壹、背景因素 295
貳、裁判要旨 297
參、評 析 299
肆、司法實務見解所帶來之後果 320
伍、結 論 322
後 記 325
十一、教師對學校變更與消滅聘約關係不服之救濟
——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七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壹、前 言 329
貳、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七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要旨 331
參、評 析 334
肆、結 論 350
十二、地方自治立法與法律保留原則
壹、前 言 355
貳、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 359
參、法律保留事項與地方自治立法的界限 366
肆、聯邦國與單一國之權力分立 373
伍、國家事務與地方事務之劃分 378
陸、地方制度法第二六條之合憲性 384
柒、地方立法偏離法律另作規定之合法性 385
捌、結 論 388
十三、國家管理財團法人權限之劃分與歸屬
壹、前 言 393
貳、司法與行政權限之劃分 398
參、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 408
肆、行政監督權限之歸屬 422
伍、結 論 423
十四、機關管轄問題之探討
—— 以環保法規為例
壹、前 言 429
貳、機關管轄問題在法律上之重要性 430
參、機關管轄問題在環保事件的特殊性 432
肆、行政罰法第二九條第一項及第三一條第一項之適用 437
伍、結 論 451
附 錄
訴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455
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 505
序
序文
距離上一本論文集的出版已過了六年,回國教書一轉眼也已近十三載。在教學與研究中,研究始終是我最喜歡從事的工作。在透過研究而閱讀眾多文獻中,吸收了許多新的知識,也與其他學者作了學術的交流。在研究中讓自己靜下心來,好好思索一個問題,抽絲剝繭釐清許多原本對自己很模糊的議題。最後將研究成果,自己的發現與意見,用文字表達出來,讓自己的思想化作文字,既體現自我,又可與其他學者、讀者繼續交流。所以此本論文集等於是我過去五年來快樂時光的紀錄。
本論文集收錄了我近五年來在學術期刊、專書、或祝壽論文集中所發表之十四篇文章。其中一篇涉及行政法學教育,四篇涉及立法權,六篇涉及司法權與準司法權,三篇涉及行政權。法學教育是國內法學界較少研究的領域,前幾年因政府研議設置法律專業學院,與近幾年來考試院所進行之司法官、律師國家考試的改革,而再度受到重視。另公法領域大致可以分成兩個重要的議題,一為基本權利的保障;一為國家權力的分配與歸屬。本論文集除行政法學教育一文外,其他十三篇多多少少都涉及國家權力的劃分與歸屬問題。例如:在民主原則下,怎樣的機關才是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機關?國會得否擁有調查權?國會行使調查權的界限為何?選區劃分是否屬於法律保留事項,究屬於立法權或行政權?行政院院長對於獨立行政機關之成員是否仍保有人事決定權?獨立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若人民不服時,究應以其或其上級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對於事後違法之處分,在撤銷訴訟中行政法院是否有權撤銷之,或應尊重行政機關之第一次決定權?人民對於執行行為不服時,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對於此種爭議是否具有審判權?依行政罰法之規定,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行為地、結果地、違規行為人住居所、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所在地分別在不同管轄區內時,究應由那一個機關管轄?而「地方自治立法與法律保留原則」與「國家管理財團法人權限之劃分與歸屬」二文同時涉及國家權力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配問題。因本論文集同時探討立法、司法、行政此三權之問題,且大多涉及國家權力在各機關間,或在中央與地方間之分配與最終歸屬之問題,故將此論文集定名為「權力劃分與權限歸屬」。
各篇文章最後若除記載原刊登期刊或書籍外,又標記經略加修改者,則其所參考之文獻、所引用之法條,是以本論文集出版時為準。若僅記載原刊登期刊或書籍者,則其所參考之文獻、所引用之法條,是以最初刊登時為準。其中「對行政執行行為不服之第一次權利保護—— 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二二八號裁定」一文,雖因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改採與本文相同之見解,而於今日不再適用。但因此文先洞悉不讓人民針對行政執行行為不服提起司法救濟,對於人民訴訟權侵害之嚴重性,具有其時代的意義;且該文亦闡述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涵,於今日仍有其適用,而有收錄之意義與必要。
最後想藉由此論文集之出版感謝世新大學法學院的同仁讓我有機會回到法學院與法律學系任教,使我在法律學系門外流浪多年之後,還有機會回到自己的專業領域與學術社群,得以參與法學教育的改革,與從事培育下一代法律人的傳承工作。也要感謝我碩博士論文的指導教授蘇永欽教授與Jost Pietzcker教授,他們引領我走上學術研究之路,使我今天得以從事我最喜歡的研究工作。想當初找二位教授當指導教授時,教授當時都是學校年輕輩的教授,但去年二位教授皆從學校退休,讓人不禁感慨時光流逝之快。最後想感謝所有啟迪過我的師長,照顧、關心我的家人、朋友及給我鼓勵加油的學生。
陳淑芳
一○○年五月十二日
於台北木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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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95折$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