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鑲嵌的臺灣日治時期家族法:從日治法院判決探討國家法律對臺灣人之家及女性法律地位之改造

多元鑲嵌的臺灣日治時期家族法:從日治法院判決探討國家法律對臺灣人之家及女性法律地位之改造
定價:500
NT $ 475 ~ 500
  • 作者:沈靜萍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5-03-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2555904
  • ISBN13:9789862555903
  • 裝訂:平裝 / 264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透過總督府覆審及高等法院之相關判決要旨,再輔以「日治法院檔案」之地方法院相關判決,梳理彙整出日治時期國家法中之臺灣人家庭成員關係、家之組成、分家與繼承之規則、婚姻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及被承認的各種婚姻型態具體規範等之內容,對於整個日治時期臺灣人身分規範進行整體而有系統的描繪,使讀者能清楚看見日治時期所謂「舊慣」或「習慣」內涵之變遷與流動性,以及臺灣人身分法從傳統中國法過渡到近代西方法架構之軌跡。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沈靜萍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碩士

  現職
  僑光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經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助教
  司法院大法官助理
 

目錄

推薦序/王泰升
出版致謝
序 言
摘 要
Abstract

第一章 序 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緣起/1
 第二節 文獻回顧/9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架構/19
 第四節 章節安排/24
 第五節 名詞定義/25

第二章 日治時期傳統中國法與明治民法的交會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緣起/33
 第二節 日本政府接收前之臺灣漢人家族習慣/35
 第三節 傳統日本家族法原理及明治民法之家制度/57
 第四節 日本殖民統治下臺灣人家族法之規範體制/72
 第五節 小 結/91

第三章 日治法院判決中的臺灣人家制度
 第一節 家長與戶主/94
 第二節 收養與繼嗣/104
 第三節 分家、家產分析與繼承/115
 第四節 小 結/126

第四章 日治法院判決中的臺灣人婚姻制度
 第一節 正式婚姻/130
 第二節 妾/147
 第三節 招 婚/153
 第四節 養 媳/159
 第五節 小 結/166

第五章 臺灣日治時期家族法的多元鑲嵌性格及其影響
 第一節 舊瓶裝新酒的舊慣:多元鑲嵌模式下對於「家」
     之內涵改造脈絡/169
 第二節 多元性格之家族法對於女性之定位/175
 第三節 小 結/180

第六章 結 論/183

附 件
 一 總督府覆審、高等法院關於戶主、分家之判決要旨彙整/191
 二 總督府覆審、高等法院關於收養繼嗣之判決要旨彙整/207
 三 總督府覆審、高等法院關於婚姻之判決要旨彙整/219

參考文獻/239
 

推薦序

  以臺灣為主體的法律史研究,在走過草創的階段後,陸續有利用新史料、做更深入探究的作品問世。靜萍獲得臺大法律學院傑出博士論文獎的這本論著,正是其中之一。

  靜萍就讀臺大法律學系時,即對臺灣法律史有高度興趣與研究熱忱。進入同系碩士班後,更提升了在臺灣法律史領域的研究能力。其碩士論文「百餘年來臺灣聘金制度之法律分析──兼談臺灣女性法律地位之變遷」,當年就得到彭明敏文教基金會的肯定,獲選為臺灣研究法律類最佳學位論文。之後再進入臺大法律學院博士班專攻法律史,雖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擔任司法院大法官助理,但也一直累積包括日本法律史在內的專業學識,並念念不忘以新史料,深化我們對於臺灣法律史的認知。

  本書是靜萍在博士階段的具體成果與貢獻。在此,透過對於大量日治時期法院判決的解讀,梳理並彙整出日治時期國家法在身分事項上重要的規範內涵。由於日治時期國家立法上,就臺灣人身分事項係規定依「舊慣」或「習慣」,故其具體規範內涵尚須透過有權解釋機關之認定。欲追問有關日治時期臺灣人身分法的具體內容究竟為何,即須先找出臺灣總督府法院在判決中所實際確立的規範。因此靜萍使用了總督府覆審及高等法院之相關判決要旨,再輔以《日治法院檔案》中各地方法院的相關判決,整理出國家法上的臺灣人家庭成員關係、家之組成、分家與繼承之規則、婚姻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及被承認的各種婚姻型態具體規範等等。本書對於整個日治時期的臺灣人身分規範,進行整體而有系統的描繪,且詳細引註判決年代與字號,已在臺灣身分法史的研究上寫下嶄新的一頁。讀者亦得以清楚地看見日治時期所謂「舊慣」或「習慣」在內涵上的變遷與流動性,以及臺灣身分法從傳統中國法過渡到近代西方法架構的軌跡。

  靜萍進而在本書提出了「多元鑲嵌」模式,以及在此之下女性所處法律地位的觀察。其認為日治時期法院,確實將近代西方法及明治民法的相關規範、概念,加入原本以傳統中國法為內涵的臺灣人身分規範之中。日治時期臺灣人身分法因此形成同時兼具近代西方法、明治民法與傳統中國法三種元素的「不中、不西、不日」的多元鑲嵌型態。在此一多元鑲嵌模式下,不但可解析出統治者眼中「文明化/現代化改革」的侷限性,尚可從女性被國家法賦予的權利內涵,所呈現出的片段性與不完整性,瞭解儘管統治者以現代化之名,引進以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為基礎的「進步的」近代西方法元素,但實際上並未對臺灣女性在國家法體系中的屈從與客體化地位,帶來結構性的變化。

  本書豐富了臺灣法律史的內涵,也展現靜萍對於日治時期法律史料的研讀、分析及詮釋的能力。確實是一本值得細讀的好書。

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
王泰升
2015年3月18日於臺北自宅

序 言

  這篇論文得以完成,首先感謝指導教授王泰升老師予我的啟蒙與費心指導,王老師對臺灣、對法律史的熱情與堅持,不僅令人感佩與感動,也每每成為我在學習與研究之路上的精神指引。而口試委員朱柏松教授及林秀雄教授在初稿審查階段所給與的諸多指正,是這篇論文能繼續完成的重要基礎;鄧學仁教授及陳昭如教授在口試時所提出之建議與指點迷津,也讓這篇論文研究成果的展現能有機會更靠近理想一步。能獲得諸位口試委員的肯定,實非榮幸二字所足以形容。

  於論文寫作過程中,最要感謝朱柏松老師、林子儀老師與羅昌發老師的鼓勵與鞭策,若不是三位老師不厭其煩的耳提面命,這篇論文可能至今尚因缺乏自信心及生活瑣事拖磨的緣故,無法將所學所思實際躍然紙上;而我從三位老師身上所學到做人做事的道理,包括決心、積極與認真,更是受用不盡的寶藏。其次,黃榮堅老師、李茂生老師及曾宛如老師的關懷支持,陪我度過挫折與困難的考驗,也堅定了我對人生的理念。又本論文完成於擔任大法官助理工作期間,在這份工作中也承蒙諸位長輩不吝指導與照顧,尤其翁岳生老師、謝在全大法官、林錫堯大法官、徐璧湖大法官、池啟明大法官、蘇永欽老師與師母彭鳳至大法官、李震山老師、蔡清遊大法官、葉百修大法官、陳碧玉大法官、許宗力老師及許玉秀老師平日的督促關切,在在使我在工作與學術研究上獲益良多。

  另外,臺大法律學系林芬香小姐、潘素珍小姐、李汶洙助教在行政事務及相關手續上予我協助甚多。這篇論文的寫作與文獻參考得以有所奧援,係因幸獲大法官圖書室周如燕小姐積極為我挖掘出不少珍貴的藏書;而書記處助理三辦公室的三位同仁──莊繡霞小姐、陳宥群先生及饒夢華小姐為我分擔工作上的大小事務、協助我蒐羅參考書籍及英文翻譯,尤其在我身心俱疲之際,總是適時提供奇招妙方,讓我獲得娛樂或療癒,能有妳/你們當同事,是這篇論文得以順利達陣的重要助力。還有,若沒有大學至今的摯友趙儷玲律師三不五時砥礪關懷、排憂解悶,論文寫作過程肯定倍加艱辛。

  最後要感謝的是我的家人,姐姐、妹妹永遠予我支持,父母則予我無限度的包容與耐心等待,作為我最堅強的後盾,這篇論文若沒有您們無私的付出,是不可能完成的。而寶貝兒子貼心懂事地願意犧牲與我相處的寶貴時光,沒有一句怨言,甚至不時擔憂我的論文進度及壓力有無紓解,但求我能快樂,這樣難能的心意真是無可取代的幸福!唯一遺憾的是,來不及與在日治時期度過青、少年歲月的阿公分享這份喜悅。猶記得大一的那個寒假,阿公突如其來對我滔滔不絕地憶述他所經歷的二二八事件,之後每當春節期間總是興奮地拿著客家八音的錄音來與我分享,而當他得知我開始學日文後,便試圖以曾經是他的國語的語言和我天南地北抬槓;假若時光能倒流,假若這篇論文的構思與著手能早個十年,阿公能提供給我的靈感與觀察一定更豐富,我能和他對話的議題也一定更多。論文寫作過程中曾出現幾次重大的瓶頸,阿公便會帶著他那溫馨和煦得足以融化寒冰的微笑在我的夢裡現身,我知道,阿公來為我加油打氣了!不久後,困境總能迎刃而解。儘管阿公已不在我身邊,但對他的無盡思念卻是我今後最大的動力,讓我埋首臺灣日治時期法律史的研究。謹以這篇不甚完美的論文獻給遠在另一個世界的阿公。

沈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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