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民主

協商民主
定價:132
NT $ 115
  • 作者:陳家剛 選/編
  • 出版社:上海三聯書店
  • 出版日期:2004-07-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42619373
  • ISBN13:9787542619372
  • 裝訂:340頁 / 21 x 15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20世紀後期,西方學術界許多學者開始關注民主理論的一種新發展,或者說民主理論的轉向:協商民主。協商民主意味著政治共同體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過參與政治過程、提出自身觀點並充分考慮其他人的偏好,根據條件修正自己的理由,實現偏好轉換,批判性地審視各種政策建議,從而賦予立法和決策以合法性。協商民主可以在古希臘民主實踐中發現自己的原始存在,協商民主是傳統民主范式的復興而非創新。在公民實踐理性基礎上,協商民主激發了理性立法,參與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

本書分理論經緯、公民社會與協商民主、文本解讀、另類詮釋、前瞻領域及關鍵詞幾個部分。
 

目錄

協商民主:民主范式的復興與超越
理論經緯
作為討論的協商
協商民主
協商民主的五個觀點
公共協商和文化多元主義
公民社會與協商民主
協商對話擴展公民參與:民主需要何種對話?
公民社會與協商民主
協商民主與有效社會自由:能力、資源和機會
文本解讀
協商民主的程序與實質
建構協商民主制度
協商與制憲
另類詮釋
協商民主需要什麽樣的政治平等
協商民主與懲罰
協商民主能挽救我們嗎?
前瞻領域
法團主義、多元主義與民主:走向協商的官僚責任理論
協商、公民權與認同
關鍵詞
協商民主新術語
 

20世紀后期,西方學術界許多學者開始關注民主理論的一種新發展,或者說民主理論的轉向:協商民主。協商民主意味着政治共同體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過參與政治過程、提出自身觀點並充分考慮其他人的偏好,根據條件修正自己的理由,實現偏好轉換,批判性地審視各種政策建議,從而賦予立法和決策以合法性。協商民主可以在古希臘民主實踐中發現自己的原始存在,協商民主是傳統民主范式的復興而非創新。在公民實踐理性基礎上,協商民主激發了理性立法,參與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

一、協商民主的復興

1980年,約瑟夫-畢塞特在《協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數原則》一文中首次在學術意義上使用「協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l·acv)」一詞。①在其民主觀中,他主張公民參與而反精英主義的憲政解釋。但是,真正賦予協商民主動力的是伯納德.曼寧和喬舒亞·科恩。1987年,曼寧在《政治理論》第15期上發表了《論合法性與政治協商》;1989年,科恩的文章《協商與民主合法性》被收入《良好政體:關於國家的規范分析》(philipettit等編,1989年,0xford:Basil Biack—well)。到了20世紀90年代后期,協商民主引起了更多學者的關注。作為20世紀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論家和批判理論家,羅爾斯與哈貝馬斯分別出版了論述協商民主的著作,他在書中部將自己看成了協商民主論者。

協商民主概念的形成標志着民主理論發展的新方向,但是,這種發展並不是一種范式上的創新,在許多理論家看來,民主理論的這種轉向只是協商理論的復興。「由於哈貝馬斯的影響,圍繞偏好轉換而不僅僅是偏好聚合的民主觀念已經成為民主理論的主要觀點。這種發展意味着一種復興而不是創新。協商民主觀念及其實踐像民主本身一樣古老。」②在古希理論家約翰·杜威的著作中,都可以發現協商的先例。

那麼,什麼是協商民主呢?米勒認為,當一種民主體制的決策是通過公開討論——每個參與者能夠自由表達,同樣願意傾聽並考慮相反的觀點—_做出的,那麼,這種民主體制就是協商的。因此,這種決策不僅反映了參與者先前的利益和觀點,而且還反映了他們在思考各方觀點之后做出的判斷,以及應該用來解決分歧的原則和程序。①而在科恩看來,協商民主是指一種事務受其成員的公共協商所支配的團體。這種團體將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將其看成是能夠根據公正和平等價值來解釋的協商理想。②瓦拉德斯認為,多元文化民主面臨的最大危險就是公民的分裂與對立,「協商民主是一種具有巨大潛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夠有效回應文化間對話和多元文化社會認知的某些核心問題。它尤其強調對於公共利益的責任、促進政治話語的相互理解、辨別所在政治意願,以及支持那些重視所有人需求與利益的具有集體約束力的政策。」③因此,從不同的角度,協商民主可以理解成一種理性的決策形式,或者是一種組織形態,或者是一種治理形式。概括起來講,協商民主是一種治理形式,其中,參與公共協商的公民是平等的、自由的,他們提出各種相關的理由,說明他人,或者轉換自身的偏好,最終達到芡識,從而在審視各種相關理由的基礎上賦予立法臘的城邦政治、伯克、密爾的政治理論,以及20世紀早期的和決策以合法性。協商過程的實質以理性為基礎,以真理為目標。公共協商結果的政治合法性不僅建立在廣泛考慮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礎之上,而且還建立在利用公開審視過的理性指導協商這一事實基礎之上。

作為一種治理形式,協商民主具有這樣幾個特征:1.合法性。協商過程的政治合法性不僅僅出於多數的意願,而且還基於集體的理性反思結果,這種反思是通過在政治上平等參與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實踐關懷的政策制定活動而完成的。協商民主通過為協商過程創造條件而試圖完善自主的自我治理過程,這種協商過程保證協商的結果不僅能夠聚合現存的各種願望,而且還反映了更高程度的集體知識和相互的道德責任。而不僅僅將政治共同體成員各種願望集中起來的民主過程會使他們喪失嚴格評估現存信仰和偏好,以及審查各種政策選擇的前提條件與結果的機會。2.公開性。公開性能夠使公民仔細審視協商過程。通過使支持政策的各種理由公開化,人民就能夠對這些政策的前提和含義提出疑問,就有機會評論這種協商並指出可能的矛盾或事實的疏忽。因此,公開性能夠強化這樣的觀念。即每個人都有權知道和批判具有集體約束力政策的理論根據。同時,因為所有公民都能夠參與形成共識的過程,公開性還深化了公共協商的普遍教育功能。通過觀察公民分歧、協商與合作的過程,公民就能夠在公共利益超越狹隘自我利益的程序中受到教育。公開性還能夠阻止秘密的、幕后的政策協定,因為參與者知道,他們需要公開其理由和動機以尋求公眾支持其建議。3.責任性。由於知道特定建議的來源,以及其背后的理論依據,所以,公民就能夠更好地確定支持特定政策的機構、政黨和組織。公開性還能夠揭示意識形態傾向與公共政策之間的聯系,並且可能更充分地理解責任性,不僅要辨別誰支持了什麼政策,而且還要弄清楚何種意識形態導致特定的方法路徑和社會后果。雖然在傳統政治爭論中只需要識別意識形態立場與政策的一般聯系,但是,在公開協商中,參與者希望更充分、更詳細地描述政策在認識論方面的特殊正當及其可能的后果。參與者不僅要必須表明為什麼某種意識形態使我們受特定政策選擇的制約,而且還要知道,我們為什麼必須接受那種意識形態、其背景假設,以及他們支持它的特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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