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論法:公司法基礎理論-董事篇

清晰論法:公司法基礎理論-董事篇
定價:280
NT $ 221 ~ 339
  • 作者:黃清溪
  • 出版社:五南
  • 出版日期:2016-01-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183903
  • ISBN13:9789571183909
  • 裝訂:平裝 / 196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從公司營運之決定、執行、監督與監察四種機能出發,簡要說明公司內部機關設計的原理,也闡述了設置董事、董事會及董事長制度的基礎法理,由此解析並辨識彼此間角色地位、職權與責任之關係,再進一步探討本書的主角──董事與公司之關係,如此才能深入瞭解董事的各種責任。最後,本書針對近年來炙手可熱的審計委員會與獨立董事兩個議題,從法理上加以論述,點出我國現行制度存在的問題,有待學界繼續探討與立法者修法解決;同時,作者利用較大的篇幅例舉十一項議題,闡述獨立董事應有之作為,以保障一般股東的利益,頗為珍貴,值得細品。
  
  本書作者以接近日本漢學的中文筆調,介紹其竭盡一生在日本研究與教學的心血結晶,其法理論述雖在國內學界並不常見,但卻是一般基本法理,並非學說或學派之不同,更不能將之以少數說視之,尤其是針對董事除有決定與執行機能與權責外,更應負董事會內部的監督功能(與監察之機能不同),這是國內學術與實務界鮮少注意的地方,卻是公司治理的精髓所在,希望本書能激發大家的思考,獲得各方的迴響,乃對作者最大的支持與鼓勵。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黃清溪


  黃清溪教授係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日本應慶義塾大學法學博士,主要專長為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國際經濟法等。原赴日求學之目的係為回台貢獻所學,卻接連兩次失去回台作育英才機會,而於日本拓殖大學以及應慶義塾大學教學四十餘年後,始回台擔任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創系主任,並於退休後續兼法律學系與財經法律學系教授,每月台日間穿梭往返授課,距離不減熱情。

  民國101年成立「清流公司法研究會」,組成員有司法實務界之法官、檢察官、律師、商業實務之會計師與國營事業高階幕僚,以及學界之在學研究生等,經年累月聚會深入研討公司法理論與實務問題,並促成數次台日公司法研討會,增進兩國法學界相互交流。現將研究成果集結成冊,擬以本系列專著陸續推出。
 

目錄

第一章 董事制度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董事之資格‧選任與終任

第二章 董事會制度
第一節 董事會的意義
第二節 董事會權限
第三節 董事與董事會的關係
第四節 董事會與董事長的關係—業務執行權限與代表權限的關係
第五節 董事會的業務執行
第六節 董事會的召集與決議

第三章 董事長制度—代表機關
第一節 代表機關‧代表權限
第二節 代表機關的病理現象

第四章 董事與公司之關係
第一節 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委任關係
第二節 經營判斷原則
第三節 競業禁止義務
第四節 利益相反行為
第五節 董事的報酬

第五章 董事的責任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董事之法的責任
第三節 董事對公司的責任
第四節 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
第五節 特殊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

第六章 設置委員會之董事會制度
第一節 審計委員會
第二節 薪酬委員會

第七章 獨立董事
第一節 總論
第二節 獨立董事的角色功能
第三節 獨立董事之職責
第四節 獨立董事運作實例探討
 

內容連載

第一章 董事制度
第一節 總說

一、董事會與公司經營

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企業制度,是依據出資人集體的意見(總意)進行企業的支配與營運,這是當然的事理。私營企業態樣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也維持部分該原則,由出資人(股東)組成的股東會是公司最高的意思決定機關,實質支配公司,但排除由股東直接經營公司。通常擁有為數眾多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直接經營非僅不切實際,也無法有效經營。據此理由,股份有限公司在制度上,採行經由股東會選任經營專家,委任其經營公司,股東會交出經營權,保留支配權,創造出一劃時代嶄新的所有與經營分離的現代企業模式。

在所有與經營分離的企業制度下,公司商品生產、販售、技術研發、財產、人事等公司經營活動,即公司的經營權(也稱為業務執行權)劃分給董事會,股東會保存攸關股東地位之支配權(公司社團組織行為的權限) 。董事會稱為業務執行機關,股東會則是公司最高的意思決定機關,立下這種權限劃分準則。但為權責遂行以及防止權限濫用考量,公司法上兩者權限呈現部分交錯規定亦有之,例如股東會召集權限雖純屬組織行為卻將此權限分派給董事會(公司法第171條),又公司重大經營政策決定權限規定在股東會下(公司法第185條),即為具體事例。

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在民國90年公司法修改以前,存在著董事個人為獨立業務執行機關,以及董事長代表機關。同年的修法導入美國制度中董事會為業務執行機關的設計,董事的地位變成董事會構成的一分子而已,更具體的說,董事已不是公司的機關 ,而董事會從董事中選出董事長,行使公司代表行為。公司法採用了這種新型機關構造,期待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在我國經濟社會能如同美國般正常有效的運作。但是,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狀況卻存在著諸多重大問題,法理的深透,實務的落實,都需要一段時間的努力實現,欲讓這制度運作走上正常軌道,還有很多難題要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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